南寧海關對“博覽會”進口展覽品、貨物有關監管規定的介紹

    一、 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的監管依據及有關規定

    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的監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準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監管辦法》。進口展覽品包括下列貨物、物品:

    1、在展覽會中展示或示範的貨物、物品;

    2、為示範展出的機器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3、展覽者設置臨時展臺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4、供展覽品做示範宣傳用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影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等。

    (一)進口展覽品進境及展出期間的監管規定

    根據規定,展覽會開幕前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提交展覽會批准文件、進口展覽品總清單等資料,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在展覽品進境及展出期期間根據規定,海關監管方面有以下幾項規定:

    1、展覽品屬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口貨物,應當接受海關監管,並按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2、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展出地海關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從非展出地海關進口的展覽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

    3、展覽品進口時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4、展覽品中如果有受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限制的物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檢驗或批准手續。

    5、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主管海關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6、展覽品進境時,展覽會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可免於向海關提供擔保。

    7、展覽品未經海關許可,不得擅自移出監管場所。

    (二)展出結束後對進口展覽品的監管規定

    展覽會閉幕後,展覽會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展出地主管海關交驗展覽品核銷清單,辦理展覽品核銷手續。對於未及時退運出境的展覽品,應存放在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或監管倉庫,接受海關監管。展覽品在結束展覽後,根據去留情況的不同,海關有如下幾點規定:

    1、展覽品實際復運出境的,展覽會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有關的核銷清單和運輸單據,辦理展覽品出境手續。

    2、留購轉為正式進口的展覽品,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辦理正式進口手續,並繳納各項稅費。如展覽品涉及監管證件管理的,還應交驗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3、海關根據展覽會的性質、參展商的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在數量和總值合理的範圍內,對夠代表國外貨物的小件樣品,在展覽會中專為展出的機器或器件進行操作示範所進口的並在示範過程中被消耗或損壞的物料,境外展出者為修建、佈置或裝飾展出臺而進口的一次性廉價物品,如油漆、塗料及壁紙,免費提供並在展出期間用於向觀眾免費散發的與活動有關的宣傳性印刷品、商業目錄、說明書、價目單、廣告招貼、廣告日曆及未裝框照片等不復運出境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對經批准到另一展出地參加展覽的展覽品,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交驗有關批准文件,並辦理轉關手續。

    上述是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的監管規定,下面介紹的是其他暫時進口貨物的海關監管規定。

    二、海關對暫時進境貨物的監管規定

    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的貨物,海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監管。

    暫時進口貨物包括:來華拍攝或與我國內單位合作拍攝電影片、錄影片、圖片、幻燈片而運進的攝影器材、膠捲、膠片、錄影帶、車輛、服裝、道具等;來華進行體育競賽、文藝演出而運進的器材、道具、服裝、車輛、動物等;來華進行工程施工、學術技術交流、講學運進的各種設備、儀器、工具、教學用具、車輛等。

    暫時進口貨物進境時,申報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提交進口貨物清單和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報。在提供海關認可的擔保以後,准予暫時免交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暫時進口貨物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如需延長復運出境期限應報經主管海關批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經海關核準的暫時進口貨物,只能用於特定的目的,未經海關許可不得出售、轉讓或移作他用。

    三、南寧海關針對“中國-東盟博覽會”而制定的監管措施

    根據以上監管規定,結合“博覽會”的實際情況,我們南寧海關擬定了“博覽會”專門的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將在報經海關總署批准後執行。其中,我們將提供下列幾點便捷的監管措施:

    1、為提供便捷的通關條件,南寧海關將成立駐“博覽會”辦事機構、在“博覽會”現場設立監管區,對進口展覽品進行通關服務和現場監管。

    2、為方便“博覽會”進口展覽品辦理進境、核銷手續和布展,辦事機構將提前進駐南寧國際會展中心辦公。

    3、為提供快捷的通關流程,規定在各口岸進境的展覽品統一轉關到“博覽會”現場辦理申報手續。對臨時決定參展的展覽品,在到達“博覽會”現場後,經申請海關准予先行布展再補辦進境申報手續。

    4、“博覽會”結束後未能及時辦理核銷手續的進境展覽品,可存放到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或監管倉庫,繼續接受海關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