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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鼓勵或限制投資的領域以及外資機構的國土使用權

WWW.CAEXPO.ORG  2005-11-18 17:56:54

  越南政府在對待外資機構的土地使用權上規定:


  1.外資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使用土地、水面和海面必須繳納租金。


  2.政府規定對建設-經營-轉交項目、建設-轉交-經營項目、建設-轉交項目和在社會經濟條件艱苦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在社會經濟條件極其艱苦地區的投資項目免除或減少土地、水面和海面的使用租金。


  3.以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參與投資的越方,有責任對土地進行清理、補償並辦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手續。越南政府租賃土地的,投資項目所在的省、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辦理土地的補償、清理和租用手續。


  4.外資企業可以以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作為抵押向允許在越南進行經營活動的信貸機構貸款。 政府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條件和手續。給予投資優惠的領域為a.生產出口商品領域; b.飼養、種植和農、林、水產加工領域; c.使用高工藝、現代技術、保護生態環境和投資于研究和發展領域。 d.使用密集勞動力、原料加工和有效使用越南自然資源的領域; e.基礎設施建設和重要工業生產領域。


  外企的分公司允許在越南經營的商品、勞務目錄:


  一、在越南購買用以出口的商品:


  1. 手工藝品


  2. 加工的農產品和農產品(大米、咖啡除外)


  3. 蔬菜、水果以及經過加工的蔬菜、水果


  4. 工業消費品


  5. 家畜、家禽肉類及其加工食品


  二、用以在越南市場銷售的進口商品:


  外國商人的分公司在出口本目錄第1條規定的商品所獲得的外匯可用於進口商品在越南市場銷售,但必須有貿易部頒發許可證,並且進口額不得大於出口額。允許進口的商品為:


  1. 用於開礦、農產品和水產品加工的機械


  2. 用於生產人用和獸用藥品的原料


  3. 生產化肥和農藥的原料。


  寮國的外來投資機構可以至少有30年的租賃權,並可以延期。


  鼓勵外商投資的領域有:電力開發、農林商品生產和加工、養殖業、加工業、手工業、礦產業和服務業等,鼓勵主要使用當地資源和勞動力。


  重點扶持三個產業:大米、穀類和食品生產;國內替代進口的日用品生產;出口商品生產。


  除了那些關於國家安全,環境和公共健康的行業之外,其他的每個行業都是向國外投資者開放的。

 

 

  責編: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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