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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機、錄音機、放音機等

WWW.CAEXPO.ORG  2005-12-02 13:47:48

  唱機、放音機等聲音重放設備列在《稅則》8519子目項下,錄音機等聲音錄製設備列在8520子目項下,其相關產品的具體降稅模式如下:


  唱機實施稅率為30%,且被列為二軌正常產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實現零關稅。


  轉盤如帶有自動換片裝置,實施稅率為30%,且被列為二軌正常產品,降稅模式與唱機相同;其他轉盤實施稅率為30%,2005年降為20%,2007年降為12%,2009年降為5%,2010年實現零關稅。


  編輯節目用放聲機實施稅率為20%,2005年保持該稅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實現零關稅。


  袖珍盒式磁帶放聲機實施稅率17%,2005年保持該稅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實現零關稅;其他盒式磁帶型放聲機實施稅率20%,2005年保持該稅率,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實現零關稅;鐳射唱機實施稅率為30%,並被列為二軌正常產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實現零關稅;其他聲音重放設備的實施稅率為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實現零關稅。


  需外接電源的口授記錄機實施稅率為25%,並被列為二軌正常產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實現零關稅。


  電話自動應答機已實現零關稅。


  裝有聲音重放裝置的錄音機中,數字音頻及非數字音頻的盒式磁帶錄音機實施稅率為30%,並被列為二軌正常產品,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2年實現零關稅;數字音頻非盒式磁帶錄音機實施稅率25%,也為二軌正常產品,降稅模式同上;非數字音頻非盒式磁帶錄音機中,開盤式錄音機實施稅率25%,其他產品稅率20%,2005年降至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實現零關稅。


  其他錄音設備實施稅率均為20%,2007年降至12%,2009年降至5%,2010年實現零關稅。

 

 

  責編: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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