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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2005年貿易投資環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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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邊貿易投資情況   據中國海關統計,2004年中國和印尼雙邊貿易總額為134.8億美元,同比增長31.8%。其中,中國對印尼出口62.6億美元,同比增長39.6%;自印尼進口72.2億美元,同比增長25.7%。中方逆差9.7億美元。中國對印尼出口的主要產品為穀物及穀物粉、機電產品、玉米、原油、成品油、汽油、紡織線紗及製品等,自印尼進口的主要產品為原油、成品油、其他燃料油、紙漿、機電產品、食用植物油、煤、紙及紙板、棕櫚油等。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中國公司在印尼完成承包工程營業額2.6億美元,新簽合同額9億美元;完成勞務合作合同額2300萬美元,新簽合同額2222萬美元;完成對外設計諮詢合同額110萬美元,新簽合同額108萬美元。   2004年,經中國商務部批准備案,中國在印度尼西亞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10家,中方協議投資額2645萬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國在印度尼西亞累計投資設立非金融類中資企業75家,中方協議投資總額1.96億美元。   據中國商務部統計,2004年,印尼對中國投資項目122個,合同金額2億美元,實際使用金額1億美元。   二、貿易投資管理體制概述   (一)貿易投資法律體系   印尼與貿易和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貿易法(修訂)》、《海關法》、《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法(修正)》、《公司法》、《關於股份份額的政府法規》、《公共健康法》、《精神藥品法》、《麻醉藥品法》、《環境保護法》。   (二)貿易管理制度   1、關稅制度   目前,印尼的平均關稅為7.3%,自2003年以來,約有20%稅目的產品關稅調至5%以下。2004年1月,印尼政府出臺新的關稅減讓表,此表將關稅分為非東盟關稅和東盟關稅,東盟關稅為非東盟關稅的一半。   印尼對進口產品的關稅分4類徵收:第一類產品為國內必要的進口產品,包括稻米、麵粉、某些鋼鐵製品、某些化纖產品、棉花、藥材、農業機械設備等;第二類商品為一些工業產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第三類產品為國內市場需求不大或國內相關企業需要進口保護的產品。此類產品的進口關稅較一、二類產品要高;第四類產品為奢侈品、某些消費品,以及國內可以生產,應加以進口保護的產品。此類進口產品所徵收的關稅最高。   2、進口管理制度   印尼將進口商分為6類,即一級綜合進口商、二級綜合進口商、指定進口商、生產進口商、進口/生產廠商和私家代理商。一般來說,進口商均需依照相應標準,在印尼工業與貿易部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   印尼有141個稅號的產品需要獲得進口許可證方可進入印尼市場,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其中自動許可的產品包括:溴化甲烷、危險品、酒精飲料及其原料中含有酒精的飲料、工業用鹽、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原材料、廢棄物、舊衣物;非自動許可的產品有香料、紡織品、潤滑油、糖、農用工具。進口包括牲畜、寵物、工業用皮革等在內的畜產品,必須取得印尼農業部頒發的進口許可證和經印尼穆斯林大會認可的出口國伊斯蘭教組織出具的“清真”證明。   3、出口管理制度   印尼工業與貿易部將出口產品分為四類:只能由註冊的出口商經營的出口產品,需特別許可才能出口的產品,禁止出口的產品和自由出口的產品。其中限制出口的產品包括:主要經濟作物,如橡膠、棕櫚油、咖啡和幹椰子肉;禁止出口的產品主要包括廢鐵、銀、化石、木化石、源自天然森林的天然藤條及半成品藤條(林農種植的藤條除外)。   4、與貿易相關的其他關稅制度   印尼現有10多個保稅區,產品由印尼關境外進入保稅區,無須繳納關稅或其他出口稅;由印尼或印尼以外地區輸往保稅區的商品或原料,免征其在印尼國內的貨物稅、增值稅、關稅及其他稅收;凡經印尼政府核準在保稅區內設立的企業,可享受進口關稅、進口貨物稅、扣繳稅及國內貨物稅等各項稅收的減免優惠。    (三)投資管理制度   1994年關於股權份額的政府法規規定外國投資者可成立獨資企業,投入資本不受限制。投資企業自合法設立起,准予30年的經營期限,若在此期間內增加了投資,將再給予所擴大項目30年的經營期。   印尼給予外資稅收優惠:1、稅率優惠:一般新建外資企業的生產設備及所需的零件、原料、與生產設備有關的消耗品享受相應的進口稅優惠;採購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享受增值稅及奢侈品稅優惠。2、重點地區與行業的稅收優惠:對某些優先發展行業、符合國家出口優先政策的行業或所處位置對偏遠地區的發展起促進作用的外資企業,政府將提供所得稅優惠。    (四)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印尼工業與貿易部是印尼政府貿易主管部門,其職能包括制定外貿政策,參與外貿法規的制定,劃分進出口產品管理類別,進口許可證的申請管理,指定進口商和分派配額,參與解決貿易糾紛及反傾銷等事務等。   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負責受理投資申請和審批。   三、貿易壁壘    (一)關稅及關稅管理措施   在烏拉圭回合市場準入談判中,印尼承諾將原先94.6%的關稅稅率逐步降低到40%。汽車、鐵、鋼和一部分化工製品的關稅稅率則可以維持在40%以上,或者不包括在減稅計劃內。   1、關稅高峰   印尼存在關稅高峰,如酒類進口關稅高達170%;無任何添加劑或色素的糖類中,蔗糖為每公斤550印尼盾,甜菜糖為每公斤700印尼盾;有添加劑或色素的白糖每公斤700印尼盾;各類潤滑油均徵收30%的關稅;帶糠的大米每公斤430印尼盾。   2、關稅升級   印尼存在較為明顯的關稅升級情況,如摩托車散件進口關稅為5%∼10%,整套散件為25%,排氣量在250毫升以下整車為35%,排氣量為250毫升∼500毫升為60%。    (二)進口限制   1、進口禁令   印尼禁止進口書籍、雜誌、中文報紙、磁帶、錄影帶、彩色影印機,以及一部分二手設備、家電,包括電腦、冰箱、洗衣機、手扶拖拉機、推土機、叉車、各種型號的客車、摩托車、雞腿、雞翅等。自2004年12月起,印尼海洋漁業部停止進口包括原產于中國、泰國、印度、越南、巴西和厄瓜多等6國的蝦類產品,理由是上述6國出口的蝦類產品被美國裁定為傾銷。   印尼政府發佈臨時禁令,在2005年12月31日前禁止進口各種類型的二手卡車。根據印尼工貿部發佈的法令,在200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印尼產鹽季節期間,印尼政府禁止從國外進口鹽;2004年稻穀收穫季節前一個月、收穫季節期間以及收穫季節後兩個月內禁止進口大米。2004年底,印尼工貿部長宣佈將大米禁令延長至2005年6月。   根據印尼工貿部頒布的《糖進口制度法令》,僅允許經認可的爪哇的生產企業進口糖;當印尼市場上的糖價低於3100印尼盾/公斤時,禁止進口糖。此外,印尼政府只允許3家註冊進口商經營酒類進口,並實行數量限制。   上述臨時性禁令缺乏穩定性和可預見性,加大了中國出口商的經營風險,阻礙了正常的國際貿易往來。   2、進口許可   根據2002年3月頒布的外貿司司長令,印尼仍對玉米、大米、大豆、固體狀的蔗糖、甜菜糖或經化學加工後的糖、79種紡織品、5種鞋類製品或其附件、20種電子或電氣產品、2種兒童玩具產品實行特別進口許可管理,經營以上產品的進口商需申請特殊進口商身份證明,否則貨物將被扣留在港口。   印尼規定,肉類和家禽類產品需獲得印尼政府頒發的“進口介紹信”後方能進口,印尼政府可通過頒發“進口介紹信”任意調整進口數量,這一措施使中國出口商對出口數量缺乏可預見性,增加了經營風險。   (三)通關環節壁壘   至2004年底,印尼政府仍然對進口的電子產品、紡織品、鞋、玩具實行裝船前檢驗,中方對因此而增加的出口商成本予以關注。   印尼海關對進口食品的估價不按照進口商單據上列明的實際成交價格進行核價,但印尼政府未公開其定價方法,估價具有任意性傾向,往往導致進口食品的完稅價格被高估,令實際關稅高於名義關稅,損害了中國出口商的利益。   印尼海關要求摩托車進口商提供確切的報價依據,不能提供者則按600美元繳納保證金。對排氣量為100毫升和110毫升的中國產摩托車,印尼海關不考慮中國大陸產摩托車的420美元和430美元的平均合同價格,而參照中國台灣省產摩托車價格,均估價為600美元。這種歧視性做法限制了中國摩托車向印尼出口。   另據中國企業反映,中國產品進入印尼海關時,通關時間較長,導致一些食品或藥品變質,以及一些組裝散件不能及時通關,延誤了生產計劃和銷售計劃,對中國相關產品出口印尼造成阻礙。   (四)對進口產品徵收歧視性稅費   印尼對某些進口產品徵收歧視性增值稅和奢侈品稅。如對酒類徵收10%的增值稅與35%的奢侈品稅;對摩托車整車徵收75%的奢侈品稅;對4輪驅動的吉普車或麵包車徵收50%∼75%的奢侈品銷售稅;對1500毫升和3000毫升汽缸的汽車徵收15%∼20%的奢侈品銷售稅。這些稅費不僅只針對進口產品而且稅率較高,使中國出口產品在印尼市場上處於不利的競爭地位。   (五)技術性貿易壁壘   所有的進口藥品都要在印尼食品藥品監督局進行註冊後,方可在印尼生產或銷售。化學藥品註冊申請人應為藥品出口國生產商指定的印尼銷售代理商或批發商,進口藥品生產商無權申請藥品註冊。這一規定使出口國生產商喪失了藥品註冊的權利,不利於保護出口企業的利益。中方對此表示關注。   (六)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根據印尼《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進口食品須在印尼食品藥品監督局註冊,但註冊程式繁瑣,費用昂貴。在食品註冊時,企業還被要求提供產品成分和生產工藝的詳細資訊,中方對印尼在此註冊過程中的商業秘密保護問題表示關注。   2003年10月,印尼以中方未向印尼通報疫情為由,單方面宣佈暫停進口中國皮革。經中方多次與印尼方交涉,印尼方表示在2004年1月之前可以暫時解除對中國皮革的進口禁令,但至2004年底,印尼仍然禁止從中國進口皮革。   從2004年12月起,印尼開始實施有關植物檢疫有害生物的法令,涉及產品包括蘋果、草莓、茶葉、玉米、棉花等植物及其植物部分(莖、種子、根、土壤、葉、塊莖)。中方密切關注該法令實施後的影響。   (七)貿易救濟措施   截至2004年,印尼已對原產于中國的進口產品共發起4起反傾銷調查,涉案產品有鋼管、乙酰氨基酚、小麥麵粉和碳化鈣。2004年10月,印尼對原產于中國的陶瓷食具發起了反補貼調查。   目前尚在調查中的反傾銷案件有乙酰氨基酚反傾銷調查和小麥麵粉反傾銷調查。自2004年6月起,印尼對原產于中國的碳化鈣徵收24%的反傾銷稅,為期5年。   (八)政府採購   印尼不是WTO《政府採購協定》的簽署國,其政府採購程式由國內相關法規規定,以鼓勵優先採購國內產品為主。1999年印尼《建築法》規定,建築服務和相關的諮詢服務必須在國內採購。此外,印尼中央權力地方化,地方政府制定各自不同的採購規則,增加了灰色壁壘。   印尼政府要求參與政府大型基建和採購項目的外國企業須採購和出口等值的印尼產品。   (九)補貼   印尼政府通過印尼出口銀行提供補貼貸款,補貼的對象主要是農業出口商和中小企業。印尼政府對能源的補貼巨大,2005年度預算將燃料補貼從原來的16億美元猛增到80億美元,佔國內生產總值的3%。   (十)服務貿易壁壘   1、金融   印尼政府規定,凡在印尼開設分行的外資銀行其註冊資本金最低限額為3萬億印尼盾。外資參股金融公司實繳資本額為內資金融公司的兩倍。外國保險公司可在印尼成立合資保險公司。除非被保險人為外資獨資實體或投保險種為印尼國內無法辦理的特殊險種,所有保單均應由印尼內資或合資保險公司辦理。   2、建築   為印尼政府項目工作的外國諮詢顧問只能按政府規定的費率收取費用。對於印尼企業無法獨立實施的建設項目,只允許外國公司作為分包人或以諮詢公司名義參與。由政府投資的項目,外國公司必須與印尼公司組成合資公司才能參與。   3、分銷   外資只有在和印尼的小型企業建立合作關係後才被允許進入印尼的分銷和零售市場。   4、視聽   印尼不允許外國電影和音像製品分銷商在印尼建立分支機構。根據印尼《電影法》,外國電影的進口和分銷只能由印尼內資公司經營。此外,印尼政府對外國電影實施的稅收、許可證和收費制度,阻礙了外國電影的進口。   5、法律   印尼執業律師必須是畢業于印尼法律院校或其他得到印尼承認的院校的印尼公民,外國律師在印尼只能從事諮詢服務,並需要得到印尼司法及人權部的批准。外國律師事務所必須和印尼律師事務所建立合作關係才有可能進入印尼市場。   6、會計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不能以其原有的國際名稱營業,只能使用如“與某某公司聯合”等名稱,並且必須和印尼當地公司有技術援助協議才能進入印尼市場。外國的會計師和審計師只能以顧問身份在印尼執業且不能在審計報告上簽字。註冊會計師必須取得印尼公民身份。   7、運輸   印尼禁止外資進入國內公共運輸業,如計程車、公共汽車、國內海運業等。   (十一)未充分保護知識產權   在印尼,各種軟體、視聽產品、書籍的版權侵權比較嚴重,侵犯藥品專利等現象時有發生。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方有超過80個商標在印尼被搶注。由於印尼沒有商標異議制度,被搶注的廠商只有通過訴訟來進行法律救濟,費用極高。中方對於在印尼未受到充分有效保護的中國名牌產品的知識產權表示關注。   (十二)不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印尼《專利法》要求發明人在印尼實施新產品生產後方能申請專利。   (十三)其他   中國企業抱怨,在辦理營業執照和獲得許可證時經常需支付額外費用。另外,中國企業僱員在申請簽證、辦理長期工作許可證和進出境檢查時,常遇到辦理時間異常延長等障礙。   四、投資壁壘   (一)投資準入壁壘   印尼限制外資的領域主要包括:港口、電站、鐵路等基礎設施和醫療衛生服務領域,外資控股不能超過95%;航空運輸業、電訊業,外資控股不能超過49%。   印尼禁止投資的領域主要包括:各類毒品種植及加工、酒類及酒精飲料、爆炸物、化學武器及零部件生產、鈾礦及放射性礦開採、賭場及博彩業、森林開發、紅木加工、某些對環境有害的化學製劑(如有毒殺蟲劑、有毒生產工藝等)、珍稀物種育苗、自然林經營權、森林採伐等。   外商經印尼政府許可,可以經營捕魚和養魚、有價證券印刷等行業。   (二)投資經營壁壘   印尼《商業機構法令》第三章第5條規定,批發商在雇傭員工時,最多可雇傭10個外籍員工作為專家或管理人員,且每雇傭1個外籍員工須至少雇傭3個印尼籍員工。外籍僱員必須是大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且必須在其即將服務的領域有3年以上的工作經驗。該章第7條還規定,零售商最多只能雇傭3個外籍員工,且須受上述同樣的限制。另外,在印尼工作的外籍人士每人每月需繳納100美元,作為對印尼員工進行培訓的基金。   2003年8月,印尼教育部決定對在印尼工作或學習的約3萬名外籍人士進行印尼文水準測試,未通過考試的外國人不能獲得工作簽證,並將被要求參加由政府組織的印尼語課程。上述措施對外資企業在印尼經營構成一定的限制。   目前,作為印尼政府限制和禁止外籍勞工的手段,印尼對專業人士和管理人員市場實施“需求驗證制度”。對此,包括中國在內的16個WTO成員方均要求印尼開放勞工市場。   (三)投資退出壁壘   1994年頒布的印尼《投資條例》第7條規定,外商獨資企業自投產和商業運營15年後必須向印尼國民出售一部分股權,股權可以直接轉讓,也可以通過證券市場出讓。 來源:商務部網站 責編:吳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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