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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 菲律賓外國投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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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AEXPO.ORG    2005-04-14 10:55:34
 

    
  菲律賓外國投資政策的主要依據是《1987年外國投資法》(E.O.226)和《1991年7042共和國法》(R.a.7042)。在此基礎上,菲國家投資署(BOI,BOARD OF INVESTMENT)每年公佈一個旨在鼓勵國內外投資的“投資優先計劃”(IPP,INVESTMENT ZONE AUTHORITY)以特殊的優惠待遇,單獨管理各類經濟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的國內外投資。

  此外,菲政府另有禁止外資進入或限定外資比例的行業清單(FINL,FOREIGN INVESTMENT NEGATIVE LIST)。

  菲給予外資的優惠政策主要視外資投向的行業和地區而定,與獨資或合資企業(公司)無關。因此外國企業在菲投資,原則上分為申請優惠待遇和不申請優惠待遇兩大類,前者必需符合給予優惠待遇的條件,如IPP或PEZA,允許準入的領域十分廣泛,幾乎涵蓋了菲所有行業;後者準入的領域則比較有限。

  按菲外國投資法規定,外國企業投資為股權投資(EQUITY)。一個外國投資企業,屬外資所有還是菲人所有,股權界限為40%。如外資股權低於或等於40%,為菲人所有;超過40%,為外資所有。另按菲憲法規定,外國人在菲不允許擁有土地所有權,如投資建廠所需,可向菲政府或私人業主租賃,租賃期限為25年,期滿後可續租25年。因此最長租賃期限為50年。

  一、申請優惠待遇的外國投資

  (一)投資PEZA所轄的各類經濟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的外國企業,外資可擁有100%股權,但產品必須100%出口。如獲批准,可在菲國內銷售30%的產品。

  (二)投資于BOI每年修改、增補的IPP領域,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先鋒領域(PIONEER AREAS):在IPP投資範圍內,任何行業均有可能視為先鋒領域,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菲尚未有過的、已獲商業推廣的(製成品或原料的)生產、製造和加工業。但不得是單純組裝或包裝項目。

  (2)使用某種設計、配方或組合、工藝、加工工序或系統生產菲尚未有過原料或製成品,或是(使用上述設計、配方等)將某種生產要素、物資或原料轉化成菲尚未有的原料或製成品。

  (3)從事菲農、林、礦產業的商業開發或經營,包括因地制宜的食品加工工業。有關項目要符合菲農業政策導向,可由BOI單獨規劃,或與有關部級單位協商立項。

  (4)非常規燃料的生產,或使用非常規能源的工業設備的製造;或同類最終產品的生產、製造或加工過程中使用或轉化使用了煤或其他非常規燃料,或在同一過程中使用或轉化使用了相當比例的菲當地原料。

  在先鋒領域,外國投資企業可擁有100%股權。但BOI特別規定一條:“外資先鋒企業應在30年之內或由BOI決定之更長的期限內,使該企業過度為菲人所有,即菲人持股達到60%”。但如該企業產品出口達100%,則不受此規定限制。

  2、優先領域(又稱非先鋒領域,PREFERRED NON-PIONEER AREAS):在IPP領域內,不滿足上述先鋒領域條件的所有行業均為優先領域。在優先領域,外國投資企業所持股許可權于40%。但如出口達70%,外資持股比例可放寬。

  3、出口導向企業:外資可持多數股權(40%以上),但產品出口必須達70%以上;如為菲人所有,產品出口只須達50%。出口企業包括從事出口的生產、貿易和服務企業(公司)。

  4、地區差異投資:菲全國劃分為13個行政區劃,同一行業在不同的行政區劃,或對外資開放,或禁止外資進入。

  5、扶貧投資導向:投資于菲經濟不發達地區及偏遠農業省份,給予外國企業的優惠幅度超過上述任何領域,且輔有額外的地方優惠政策。

注:
  1.“先鋒領域”與“優先領域”在IPP中並不單列,一個行業,如不符合“先鋒條件”,即屬“優先”。3、4、5、項下的投資同此定義。

  2.IPP領域幾乎覆蓋了除FINL之外菲所有的製造、加工、服務行業,包括農業領域。此項只能根據投資者的具體意向查詢。

  二、不申請優惠待遇的外國投資

  (一)投資于菲出口企業:係指產品或服務(包括旅遊業)的出口達到60%的生產、貿易或服務企業(公司),或當地採購產品、60%出口的貿易公司。外國投資在該類企業可擁有100%股權,但不得與FINL發生衝突(詳見後)。

  該類企業與前述IPP範圍內的出口導向企業的主要區別是不享有優惠待遇。但如出口達70%,即使不在IPP範圍之內,也可轉而申請優惠待遇。

  (二)投資于菲國內企業:係指產品或服務100%對菲國內市場銷售的生產企業(公司),或原註冊為出口企業、但其產品出口未達60%出口的企業(公司)。外國投資在該類企業可擁有100%的股權,但有限定條件:

  1、不在IPP範圍內;

  2、不得與FINL衝突;

  3、銷售僅限于批發,不得零售。

  考慮到IPP覆蓋範圍的廣泛,同時又有FINL的限制,實際上留給投資的所謂“國內企業”已十分有限。

  (三)投資于限制外資股權的行業(FINL):

  1、外資股權最高限于25%的行業:

  (1)私營對外勞務輸出公司;

  (2)菲地方政府出資的公共設施和維修合同(外國貸款或援助的招標項目除外)。

  2、外資股權最高限于30%的行業:廣告。

  3、外資股權最高限于40%的行業:

  (1)自然資源勘探、開發和利用(如與菲政府簽有資金和技術援助協議,外資可擁有100%股權);
 
  (2)私人土地所有權(僅限以公司股權形式擁有);

  (3)公用事業(水、電)管理和運行;

  (4)教育機構的所有、設立和管理;

  (5)從事水稻、玉米的種植和加工;

  (6)SEC管理的金融公司;

  (7)為菲政府所有或控制的企業、公司、代理機構提供物資和商品的供貨合同;

  (8)深海商業捕撈;

  (9)公寓所有權;

  (10)各類資產、信譽及財產評估公司。

  此外,經菲律賓國家特別部門批准,外資可在如下領域擁有40%的股權:

  (1)經菲國家警察署批准,可從事火器、黑色火藥、甘油炸藥、爆破器材、望遠鏡及其他類似器材的生產、維修、倉儲或生產過程中所需產品及配料的分銷;

  (2)經菲國防部門批准,外國投資可從事槍支彈藥、軍艦和軍用船隻以及類似設備和訓練器材、配件的生產、維修、倉儲或生產過程中所需產品及配料的分銷;

  (3)危險藥品的生產;

  (4)菲法律允許的桑拿、蒸汽浴、按摩診所等類似行業;

  (5)賽馬等非賭博形式的博彩業;


    申請優惠外國投資               不申請優惠外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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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領域  股權上限  出口要求     投資領域  股權上限  出口要求
  ----------------------------------------------------------------------------
    PEZA     100%     100%      國內企業   100%     無
  ----------------------------------------------------------------------------
    IPP先鋒   100%      無      出口企業   100%     60%
  ----------------------------------------------------------------------------
    IPP優先    40%      無       FINL    25-40%     無
  ----------------------------------------------------------------------------
    IPP出口   40%以上    70%
    導向企業 (菲人所有:50%)
  ----------------------------------------------------------------------------
    偏遠省份   100%      無
    IPP優先
  ----------------------------------------------------------------------------

  三、禁止外資進入的行業(FINL)

  1、大眾傳媒(音像錄製除外);

  2、執照專業服務(法律特許的除外);

  3、註冊資本低於250萬美元的商業零售;

  4、供電所;

  5、私人保安機構;
 
  6、小型礦業開採;

  7、菲內海、領海或專署經濟區域的海洋資源開發與利用;

  8、鬥雞業的所有、經營和管理;

  9、核武器及生化、放射性武器的生產、維修、倉儲及分銷;

  10、煙花炮仗及煙火器材。

  四、外資企業享受的優惠待遇

  (一)在PEZA範圍內投資的外國企業,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4年免繳企業所得稅,最長可延至8年。

  2、所得稅免繳期結束,可選擇繳納5%的“毛收入稅”(GROSS INCOME TAX),以代替國家(中央)和地方稅。

  3、進口資本貨物(設備)、散件、配件、原材料、種畜或繁殖用基因物質,免征進口關稅及其他稅費。同類物品如在菲國內採購,可享受稅收信貸(TAX CREDIT),即先按規定繳納各項稅費,待產品出口後再返還(包括進口關稅部分的折算徵收、返還)。

  4、免繳碼頭稅費和出口稅費。

  5、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家屬永久居留身份。

  6、簡化進口程式。

  7、可聘用外籍僱員。

  此外,是否給予E.O.226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由PEZA自行決定。

  (二)在IPP範圍內投資的外國企業,享有以下優惠待遇:

  1、免繳所得稅:投資先鋒領域,字註冊之日起,6年免繳所得稅;投資優先領域,自註冊之日起,4年免繳所得稅。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上述兩類投資的所得稅免繳期分別可延長一年:

  1)按BOI規定的比例使用當地原料;

  2)符合BOI規定的資本設備與僱員比例;

  3)前3年每年外匯收入不低於50萬美元。

  無論何種情況,先鋒企業免繳所得稅不超過8年。經批准,企業擴展經營規模,從新的經營之日起,視其擴展規模,再延長3年。

  2、企業註冊之日起5年內,如符合BOI規定的資本設備與年僱員比例,新增僱員(包括熟練工與非熟練工)工資所得稅減免50%。若企業位於經濟欠發達區,減免75%。

  3、免繳契約稅。國家項目和地方項目一視同仁。該優惠同時給予外資出口導向企業。

  4、農業項目自註冊或商業運行10年之內,繁殖用牲畜或遺傳物品免征進口關稅。使用菲本國繁殖用牲畜或遺傳物品,享受稅收信貸。

  5、簡化海關手續,自由使用寄售設備/貨物,出口型企業可使用保稅倉庫,非傳統出口商品免征碼頭稅和出口稅。

  6、註冊之日起5年內,可聘用外籍監理、技術人員或顧問,期限可適當延長。外資所有的公司或相應機構的董事長、總經理和總會計師不受年限限制。

  7、生產出口產品及其配件所需的原材料、零配件和半成品可享受稅收信貸。

  8、使用保稅倉庫、出口產品達70%以上的企業,進口零配件免繳各種稅費。

  9、如外方擁有多數股權,自企業登記註冊起5年之內,可雇傭高級外籍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和總經理。外籍僱員可攜帶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

  經BOI登記註冊、在菲經濟欠發達區投資的外國企業,無論是新建企業還是現有企業追加投資或擴大經營規模,除上述優惠待遇外,還可享有:

  1)自註冊之日起,6年免繳所得稅(同先鋒企業);

  2)企業批准運營後,其基礎設備建設100%免繳所得;

  3)新增僱員(包括熟練工和非熟練工)100%免繳所得;

  4)投資優先領域可擁有100%股權。

  五、各類外資企業登記註冊程式

  外國投資企業在菲登記註冊,按是否申請優惠分屬或涉及不同職能部門,而公司性質不同,申辦程式有別。

  菲政府負責國內外投資登記註冊的部門有:
  1、證券署(SEC);
  2、投資署(BOI);
  3、經濟區署(PEZA);
  4、貿工部(DTI)。

  按公司性質區分,菲將公司分為兩大類:一類是股份制公司(CORPORATION)和合夥人公司(PARTNERSHIP),另一類是個人獨資公司(PROPRIETORSHIP)。

  (一)不申請優惠待遇的外國投資企業

  1、外國新建企業:如企業性質為股份制公司或合夥人公司,直接到SEC申請註冊。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在SEC領取並填寫申請表格,一式6份;

  (2)經SEC確認,不與其他公司重復的註冊企業名稱;

  (3)公司章程(英文);

  (4)菲移民局出具的外方股東常駐身份證明(ACR/ICR、SIRV及外方股權認購人#13簽證);

  (5)菲銀行出具的申辦企業到位資金(總額)證明;

  (6)菲銀行出具的外方到位資金(匯入匯款)證明;

  (7)如為合資企業,還需提交菲方董事會決議。

  (如外國新建企業的性質為個人獨資公司,直接到DTI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2、外國企業在菲創辦分公司:在馬尼拉SEC總部申請註冊。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在SEC總部領取並填寫申請表格;

  (2)經SEC確認,不與其他公司重復的註冊公司名稱;

  (3)母公司董事會在菲創辦分公司授權書副本,並指定一名當地代理聽候SEC傳喚;

  (4)由申辦企業國內獨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母公司最近一年財務報表;

  (5)公司章程副本(英文);

  (6)菲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匯入匯款)證明;

  (凡屬境外提供的文件,須經菲駐華使領館公證)

  3、外國企業在菲開設代表處:在馬尼拉SEC總部申請註冊。所需提交文件同上。其中,最初一筆匯入匯款不得低於3萬美元。

  外國公司代表處不可在所在國從事贏利性活動,但可直接對其母公司的客戶或用戶提供資訊服務、產品促銷和出口產品品質監控等業務。

  上述各類情況,如符合要求,SEC自接受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完成審批,逾期將視為自動生效。

  (二)申請優惠待遇的外國投資企業,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PEZA範圍內投資,首先對PEZA提交申請;

  2、在IPP範圍內投資,首先對BOI提交申請。

  PEZA主要審查申辦企業是否符合出口要求,BOI主要審查申辦企業是否在IPP範圍之內,如符合規定,PEZA和BOI將核發給予優惠待遇的證明文件,申辦企業憑此證明再到SEC辦理登記註冊手續。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可在PEZA/BOI與SEC同時進行。BOI強調,因新建企業的註冊名稱須經SEC認可並出證明,註冊順序最好是SEC在先,BOI在後。

  (三)在PEZA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分以下兩步進行:

  第一、按規定領取並填寫一系列申請表格,並對PEZA下屬的項目評估機構(PRED)提交立項可行性報告2份。PRED需2周時間對此做出評估。

  第二、PRED評估合格,將評估意見及相關文件轉呈PEZA董事會,後者在2周內完成審批。自批准之日起,申辦企業有20天時間作出決定,是否在登記註冊協議上簽字。

  另請須知:在菲PEZA內投資建廠,一般是由申辦企業自建廠房。自登記註冊之日起,申辦企業必須在45天之內提交有關廠房的設計和建築要求,並自獲批之日起一個月內開始施工。新建生產企業自登記註冊之日起一年內投產。

  (四)在BOI辦理登記註冊手續,所需提交文件如下:

  1、在BOI領取並填寫申請表格,一式4份;

  2、立項可行性報告4份;

  3、附屬文件各4份:申請人國內公司(CORPORATION和PARTNERSHIP)章程及細則;申請人國內公司過去3年財務審計報告及所得稅返還證明(INCOME TAX RETURN)。企業運營不滿3年,按實際經營時間提交相關證明;

  4、如申辦程式是SEC在先,BOI在後,還需提交SEC登記註冊證明。

  BOI審批期間,由申辦人在當地報紙公開其項目可行性報告,如無不良反映(如隊公共秩序、環保有無損害,或是否存在侵權行為等),自動進入審核程式。

  如符合要求,BOI自接受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審批,逾時視為自動生效。

  (五)經PEZA或BOI確認給予優惠待遇,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後,申辦企業到SEC辦理登記註冊時,所需提交的其他文件,與前述“不申請優惠待遇的外國新建企業”相同。

  外國投資企業如需對其母國返回資本和匯出利潤及收入(包括紅利)、並且是以銀行系統走帳所得的外匯返回或匯出,SEC還要求申辦企業到菲央行(BAP)辦理登記手續。如無需匯出,央行手續可免。

  (六)SEC和BOI在菲13個行政區劃均設有地區辦公室。外國新建企業可直接在投資所在地的SEC和BOI地區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如在PEZA範圍內投資,可直接到選定的經濟區、出口加工區或保稅區提出申請,然後再到就近的SEC地區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無論上述何種性質的企業------申請優惠還是不申請優惠待遇,新建企業或是外國企業分公司,在SEC登記註冊完畢,還需到當地稅務部門申辦納稅編號,再到當地市政府(市長辦公室)申辦經營許可。如申辦企業或公司的註冊名稱申請保護,還需到投資所在地的貿工部(DTI)地區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上述程式完畢,即可正式開業。

  為方便投資者登記註冊,菲政府設有一快捷投資服務機構-----OSCA(ONE STOP ACTION FOR INVESTMENT)。所有外國或本國企業,無論投資範圍,也無論是否申請優惠待遇,均可在OSAC一次性完成登記註冊手續,SEC、BOI、PEZA、移民局、海關、央行等部門均在此設有辦公室。如所提交文件符合要求,OSAC自受理之日起,出涉及到BOI之IPP範圍投資仍需20個工作日外,其他類投資均可在1-3個工作日完成。

  OSCA地址:GROUND FLOOR/INDUSTRY — INVESTMENT BUILDING/385 GIL PUYAT AVE。/MAKATI CITY,MANILA,PHILS。TEL:63-2-8958322/8967342 FAX:63-2-8953521

  六、最低註冊資本及股權認購比例

  註冊資本:按菲外國投資法規定,僅對以下幾種情況有最低註冊資本(AUTHORIZED CAPITAL STOCK)要求:

  (一)在PEZA所屬的各類經濟區、出口加工區和保稅區內從事專業倉儲業務(WAREHOUSING ACTIVITES),無論獨資或合資,最低註冊資本為200萬美元。
 
  (二)投資于IPP範圍之先鋒領域,無論獨資或合資,最低註冊資本為10億比索,合2500萬美元。

  (三)投資于菲“國內企業”,如為外資所有,最低註冊資本為20萬美元;如為菲人所有,無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在菲“國內企業”領域,註冊資本低於20萬美元的企業,菲政府規定必須屬菲人所有。例外情況是:如採用了新技術、並雇傭有50名當地員工,則允許外資所有,但註冊資本不得低於10萬美元。

  (四)菲政府最近批准對外資部分開放商業零售,但限定最低註冊資本為250萬美元。註冊資本在250-750萬美元,自註冊之日起兩年之內,外方可擁有60%的股權,自第三年起,外方可擁有100%的股權。此外,在菲投資的外國商業零售企業,根據經營性質不同,其總公司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美元。

  其他類似外國投資均無最低註冊資本要求。

  股權認購比例:在菲創辦企業,無論獨資或合資,股權認購(SUBSCIPTION)比例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5%。在股權認購總額中,菲人所認購股權25%到位即可,外方所認購股權須100%到位,但也有個案例外的情況。

  董事會成員身份限定:無論外國獨資或合資企業,董事會多數成員必須是菲人或在菲常駐身份(RESIDENT)的外國人。如董事會成員5人,必須有3人為RESIDENT。董事會成員最低不少於5人,最高不超過15人。

  七、外國公司應繳稅種及稅率

  不申請優惠待遇的外國投資企業,與菲國內企業有相同的納稅義務。

  主要稅種及稅率如下:

  1、公司所得稅(32%):自2000年1月1日起,凡在菲登記註冊的外國新建投資企業,無論其在菲國內還是國外經營所得,均按年度繳納32%的所得稅.同時亦可繳納15%的年度毛收入稅,以替代應繳所得稅。

  外國公司在菲創辦的分公司,如在菲有經營活動,按其凈收入繳納32%的所得稅。同時亦可選擇繳納15%的毛收入稅, 以替代應繳所得稅。 如在菲無經營活動,但有其他收入,則要繳納15%的毛收入稅。

  2、增值稅(10%):增值稅屬“國稅”,凡從事貨物進口及銷售、易貨、有型或無形商品與財產以及服務的交換或租賃,均繳納10%的增值稅。服務包括在菲的所有收費服務。

  進口下列商品免交增值稅:
  書籍、化肥、牲畜與家禽飼料以及來自原產地的農漁食用產品。

  3、發票稅(3-30%)(GROSS RECEIPTS TAX 3-30%):
人壽保險公司:5%;普通客運:3%;水、電、燃氣:2%;其他:3-30%。

  4、地方稅:根據經營地點不同,生產/製造商,批發商,進口商和承包商按其銷售量或毛收入繳納不同幅度的累進稅(GRADUATED TAX),如不屬累進稅徵收範圍,則繳納百分比稅(PERCENTAGE TAX),最高稅率為0.375-0.75%。

  5、利潤、紅利匯出稅:外國公司利潤匯出稅為15%, (PEZA企業免繳);紅利匯出稅為32%。
 
  來源: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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