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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中資企業到寮國投資有關注意事項的規定
www.caexpo.org 2006-08-06 13:40:36
為規範中資企業到寮國投資的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提高中資企業投資效益,根據商務部2004年第16號令和商務部、外交部商合發[2004]668號文件精神,本著“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特製定本規定: 一、我國企業來寮國投資開辦企業須事先徵求駐老使館經商處的意見,對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準: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違反寮國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二、駐寮國使館經商處受理和回復下列徵求意見函:地方企業須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徵求意見函;中央企業可直接發出征求意見函;尚未與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由其主管部門發出的徵求意見函;商務部(合作司)在必要時發出的徵求意見函。我駐寮國使館經商處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徵求意見函起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復。如徵求意見函涉及可能影響雙邊關係的重大境外投資,經商處須報請駐老使館後再行回復。 三、駐老使館經商處在接待企業或公司人員來訪時,主要從寮國投資環境、政策法規、安全狀況、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係、我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合理佈局和企業合法權益保障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投資項目由企業自行決定。 四、中國企業到寮國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上、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駐寮國使館經商處支援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來寮國投資開辦企業。 五、擬在寮國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勘探、開採、加工等經濟活動的,需在準備階段向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辦理備案手續。在向寮國礦產資源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前,須徵求中國駐老使館經商處的意見。在經商處回復徵求意見時,有關企業或公司須出具《境外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備案回執》、發改委有關批文及企業相應行業資信證明材料。經商處將根據寮國投資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提供有關資質證明。 六、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寮國註冊後,應將註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到我駐老使館經商處報到登記。 七、若出現兩家或多家中國公司同時申報同一個項目(特別是申報礦點),以到經商處報到登記的時間為準,駐老使館經商處將支援到經商處報到登記早的企業或公司,並視情給予必要協商和協調。 八、到寮國投資辦企業,須嚴格遵守寮國的法律法規,尊重寮國的風俗習慣,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嚴禁擅自接觸寮國政府高級官員,對外隨意承諾,以免造成“倒壓”給國內主管部門和使館工作帶來被動。有關公司不得從事非法仲介炒作項目的活動,不得有詐騙行為,以免有損中國企業的形象。 來源:中國駐寮國使館經商參處 責編: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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