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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課徵的直接稅計有公司稅、個人所得稅、財產稅、地產稅(Estate Duty)、印花稅和中央公積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及消費稅(Goods & Services Tax)。但對於資本所得稅、銷貨稅、加值稅、國防捐、教育捐等稅目則尚無課徵計劃,至於薪資稅則自1985年4月1日起,停止徵收。以下針對幾個主要稅項加以介紹。
一、公司稅(Company Income Tax)
(一)現行公司稅係按營利所得在減除可扣除費用、折舊、交易損失和經核準之慈善捐贈後,依凈額之25.5%課徵。當公司盈餘以股利方式分配給股東時,合於規定的個人股東(主要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可以把25.5%公司稅率超過個人應納稅率的部份申請退稅。 某些允許可扣除的費用如下:
投資抵減(折舊)。 上年度的公司虧損和未扣除的投資抵減可以遞延至未來年度的盈利中扣抵,惟股東組合須無重大變更,即至少50%的股權沒有變換股東。
礦產和油井等的開支。 完全在新加坡以外國度使用的開支可依據已定之方程式計算扣除費用。 只包括成本部份的管理費和母公司配給在新加坡子公司的開支費用。 或有壞帳的準備金。
(二)除了公司所得稅外,公司也須負擔以下稅項:
技能發展基金稅(Skill Development Fund Levy) 僱主須為月薪低於S$1,000的僱員支付技能發展基金稅,稅額是僱員月薪的1%,每位僱員每月最低稅額是5星元。 公積金(Central Provident Fund, CPF) 僱主每月須支付55歲以下之僱員月薪20%(自1994年7月1日起)的公積金予政府。此為員工薪津之外加部份。 外籍勞工稅(Foreign Workers Levy)
(1)製造業
自1994年12月1日起,製造業雇用外勞人數佔全體勞工之上限為50%,即一名本地勞工對一名外籍勞工。自1999年1月1日起,佔勞動力40%以內之外籍勞工,每名每月所須繳付之勞工稅為240星元,佔勞動力40%∼50%內之外籍勞工則須繳付每月310星元之勞工稅。
(2)海事工業
星國海事工業實施雙軌制勞工稅,從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技術勞工稅每月為30星元,外籍非技術勞工的勞工稅則是每月295星元。而此行業外籍勞工人數佔全體勞工之75%,3名外籍勞工對一名本地勞工。
(3)建築業
建築業採行雙軌制勞工稅,從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技術建築勞工之勞工稅為每月30星元,非技術建築勞工之勞工稅為470星元。至於雇用外勞之頂限則為5名外籍勞工對1名本地工人。
(4)服務業
自1999年1月1日起,外籍服務業勞工之勞工稅為每月240星元。而自1999年1月1日起,雇用外勞人數佔全體勞工之頂限為30%。
(5)外籍女傭稅
自1999年1月1日起,外籍女傭稅每月345星元。
二、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
個人所得稅係採用累進制,居民最低為2%,最高為28%,居住于新加坡之個人對下列所得需納所得稅:
(一)居民
在新加坡發生之所得。
在新加坡所收到的外來所得。 所謂所得包括以下幾種: (1)從事貿易、商業、專業人士或其他職業之所得。 (2)就業所得。 (3)股息、利息或折扣。 (4)租金、權利金以及其他來自產業之所得。 (5)性質無法歸屬於上述幾類之任何所得。
(二)非居民
外國人在新加坡就業所需繳交的所得稅如下:
60天或以下:無須繳稅,此點不適用於娛樂界人士及公司主管。 61∼182天:須繳交統一稅率15%,惟公司主管自1994年財政年度起須繳稅率為26%。 183天或以上:15%或比照新加坡居民所得稅率至25.5%不等計算,以較高者為準。
三、財產稅(Property Tax)
財產稅課稅標的為不動產,包括土地與房屋,係按當年價值的某一比例課徵。所謂當年價值是該財產在一年內預期可收受之租金而言,除了所有人自行使用之臨時構造和經核準之發展方案,可享受一年S$6和12%稅率的優惠外,自2001年7月1日起所有財產都按單一稅率10%繳稅。自用住宅則只繳交4%之優惠稅率。從1991年4月1日起,空置住宅進行建築工程,可獲得退稅優待為期二年,惟工程完工後,住宅須為所有人自行使用。1995年3月起,對供開發之土地在開發期間內免納財產稅,免稅期可長達5年。
所有住宅均按當年價值繳納10%的附加捐,但房屋所有人若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民或在新加坡登記並營業之公司則可免納。如果住宅是六樓以上的公寓建築時,其所有人不論何種身份均可免納附加捐。
四、消費稅(Goods & Services Tax)
自1994年4月1日起實施,稅率為3%,另新加坡對進口貨亦須課徵消費稅。
責編:黃鴻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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