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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展覽品監管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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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海關對“中國—東盟博覽會”
進口展覽品監管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援“中國-東盟博覽會”的舉辦,加強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進口展覽品包括下列貨物、物品:

 

  (一)在“中國—東盟博覽會”中展示或示範用的境外貨物、物品;

  (二)境外參展商設置臨時展臺而進口的建築材料及裝飾材料;

  (三)為示範展出的機械或器具所需用的物品;

  (四)供展覽品做示範宣傳而進口的電影片、錄影帶、幻燈片、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碟、顯示器材等。

 

  使用貨物暫準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進境的展覽品限于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準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物品。

 

  第三條  南寧海關是“中國—東盟博覽會”進口展覽品的主管海關。在博覽會舉辦期間,南寧海關設立專門辦事機構,實行駐點辦公,負責辦理進口展覽品海關手續。

 

  第四條 “中國—東盟博覽會”舉辦期間,南寧國際會展中心為海關臨時監管區,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南寧國際會展中心應在上述臨時監管區內提供海關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設立海關監管倉庫,建立監管倉庫管理制度和相應的帳冊。

 

  第五條  進口展覽品屬海關同意的暫時進口貨物,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交驗許可證件。展覽品中如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其他監管證件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檢驗或批准手續,海關憑有關證件辦理驗放手續。

 

  第六條  進口展覽品不得擅自移出海關臨時監管區,因故需要移出的,應向駐點海關機構申請辦理海關監管手續。進口展覽品在展覽期間需要更換展位、存入或移出監管倉庫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報備。

 

  第七條  進口展覽品應于進境之日起的6個月內復運出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南寧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第八條  在“中國—東盟博覽會”展出現場存放或展示的進口展覽品,免於向海關提供擔保。對於在上述現場以外的場所存放或展示的進口展覽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供符合《海關法》規定的擔保。

 

  第九條 “中國-東盟博覽會”期間展出或使用的印刷品、音像製品及其他海關認為需要審查的宣傳廣告品,應經海關審查同意後,方能展出或使用。

 

  參展展品或物品中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以及侵犯知識產權的,不得展出或使用,並由海關根據情況予以沒收、退運出境或責令展出單位更改後使用。

 

 

  第二章 進口展覽品備案和核準

 

 

  第十條  海關對展覽品實行集中行政許可審批,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中國—東盟博覽會”開幕的20天前向南寧海關辦理“中國—東盟博覽會”備案和集中行政許可審批手續。辦理手續時應提交如下資料:

 

  (一)舉辦“中國—東盟博覽會”批准文件及複印件;

  (二)《中國—東盟博覽會進口展覽品總清單》(格式文本見附件一)及電子數據;

  (三)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二)

  (四)主辦單位簽署的《進口展覽品代理報關委託書》。

 

  第十一條  海關對上述資料進行審核,辦理備案手續。經核對“中國—東盟博覽會”批准文件原件與複印件無誤的,退回批准文件正本,並將批准文件副本與上述其他紙本資料立檔。同時海關就展覽品的暫時進境申請作出是否批准後,應當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展覽品申請延長復運出境期限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展覽品進境之日起滿30日前向展覽品申請核準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五)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核準地海關應當於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式對申請進行全面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南寧海關。南寧海關應當於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並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六)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格式文本見附件七)。

 

 

  第三章 進口展覽品的申報、查驗

 

 

  第十三條 海關對“中國—東盟博覽會”進口展覽品實行集中監管,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在海關駐南寧國際會展中心的辦事機構辦理展覽品進出口申報手續。從南寧以外的口岸進境的展覽品,應當在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將展覽品轉關到南寧口岸(展覽品運抵地點為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從南寧口岸進境的展覽品,由海關製作關封將進口展覽品轉運至南寧國際會展中心。

 

  對境外參展商隨身攜運進境的展覽品,由進境地海關依照上述規定辦理轉關手續,展覽品帶至南寧國際會展中心後,參展商應聯繫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向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

 

  第十四條  海關對進口展覽品實行清單式管理,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辦理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時,應向海關遞交轉關運輸申報單、展覽品清單(格式文本見附件八)和展位安排表各一式二份,清單內容應真實、完整和準確,並譯成中文。

 

  第十五條  為加快進口展覽品驗放速度,海關准予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採用提前報關方式辦理進口申報手續。展覽品運抵南寧國際會展中心後,如因情況特殊需先行提取展品布展而後辦理申報手續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准後,可先行布展再補辦進口申報手續。

 

  第十六條  持《ATA單證冊》參展的展覽品,由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持《ATA單證冊》在進境口岸海關辦理進口申報手續,並將展覽品轉關至南寧口岸,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七條  為方便展商,海關根據參展商或者貨物代理人的申請,可在其布展時對進口展覽品進行查驗。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可將進口展覽品運至展位,並於進口展覽品開箱前通知海關,以便海關到場查驗。海關對展覽品進行查驗時,展覽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搬移、開拆,協助海關進行查驗。海關在展覽品清單上批註監管情況。

 

  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提前向海關報送撤展計劃,內容包括撤展時間、退運展覽品清單等。並在向海關申報後展覽品運離前通知海關,由海關辦理查驗放行手續。

 

 

  第四章 進口展覽品復運出境、處置及核銷

 

 

  第十八條  復運出境的進口展覽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遞交出口報關單、復出境展品清單和轉關運輸申報單各一式三份向海關辦事機構辦理出口申報和轉關出境手續。持《ATA單證冊》項下進口展覽品復運出境的,按轉關運輸規定將復運出境展品轉至出境口岸,在出境地海關辦理結關手續。

 

  第十九條  除另有規定外,“中國—東盟博覽會”結束後在我國境內留購的展覽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及時向南寧海關辦理留購展覽品進口申報手續,並負責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和其他有關稅費。如屬於監管證件管理的貨物,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辦事機構交驗有效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條  “中國—東盟博覽會”期間出售的進口小賣品,如屬於監管證件管理的物品,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當向海關辦事機構交驗有效的批准文件,並應向海關繳納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

 

  第二十一條  展覽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展覽品,由海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暫時未能退運出境的展覽品,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于“中國—東盟博覽會”閉幕的次日,將展覽品存放到海關指定的監管場所或監管倉庫,接受海關監管。

 

  進口展覽品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復運出境的,主辦單位、參展商或其代理人應當及時向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復運出境手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經海關核實後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復運出境;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滅失或者受損的,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海關根據每屆“中國—東盟博覽會”規模、觀眾人數等情況,在數量和總值合理的範圍內,對下列進口後不復運出口的貨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屬於國家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應當向海關交驗相關證件,辦理進口手續。

 

  (一)符合下列條件,參展商在展出活動中分發能夠代表境外貨物的小樣品。

 

  1、由參展商免費提供並用於免費發給觀眾使用和消費的;

  2、可視為廣告宣傳品的;

  3、不適用於商業用途,且單位容量明顯小于最小的銷售包裝容量的;

  4、未按本款第三項的要求包裝,但確係在活動中消耗掉的;

 

  (二)在“中國—東盟博覽會”中為展出的機械或器具進行操作示範進口的並在示範過程中被消耗的物品。

  (三)展出者為修建、佈置或裝飾展臺而進口的一次性消耗物品,如鋁塑板、膠合板、油漆、塗料、壁紙等。

  (四)參展商免費提供並專門用於向觀眾免費散發的帶有插圖或無插圖的印刷品、商業目錄、說明書、價目單、廣告招貼、日曆及未裝框照片等。

  (五)進口供國際會議使用或與其有關的檔案、記錄、表格及其他文件。

 

  上述規定不包括煙草及其製品、含酒精的飲料、燃料。

 

  第二十四條  上條第(一)款所述貨物,超出海關限量進口的,超出部分應照章納稅;上條第(二)、(三)款所列物料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部分,如不復運出境,應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照章納稅。

 

  上條第(四)款所述物品如在會展期間未分送完畢,“中國—東盟博覽會”結束後需留在國內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按照我國對有關印刷品進口的管理規定辦理進口手續並照章納稅。

 

  第二十五條  進口展覽品轉運我國境內異地展覽的,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事先向海關辦事機構提出申請,遞交批准文件和展品清單、轉關運輸申報單各一式三份,海關審核後予以辦理轉關手續。持《ATA單證冊》進口的展覽品,仍需按此程式辦理轉關運輸手續。

 

  第二十六條  進口展覽品全部復運出境和全部辦結有關海關手續後,主辦單位或其代理人應向海關提交《中國—東盟博覽會進口展覽品核銷總清單》(附件二),辦理核銷手續。

 

  海關依據進口展覽品的實際處理情況完成核銷手續。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對於出售、留購或因其他原因需繳納海關稅費的符合《中國—東盟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和《中泰果蔬零關稅協議》享受降稅優惠及國家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展覽品,海關根據有關協議條款和政策辦理手續。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進行監管。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南寧海關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07年9月1日起實施。

 

 

 

  附件

 

  一、中國—東盟博覽會進口展覽品總清單

  二、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

  五、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

  八、進境展覽品申報用裝箱清單及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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