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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位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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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覽會展位僅限經過資格審查、復核和備案的參展單位使用。參展企業名稱須與《展位確認書》及楣板名稱相符,不得轉售、倒賣、轉讓或轉租展位。凡屬展位實際使用單位與展位楣板標明的參展單位不一致的,均視為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包括:

(1)以聯營名義將展位轉給聯營單位使用。
(2)以供貨或協作名義將展位轉給供貨、協作單位使用。
(3)以非參展單位(指未經資格審查、復核和備案的單位)名義對外簽約。
(4)以借用名義將展位轉給(借給)其他單位使用。
(5)未經許可擅自對調、對換展位。
(6)向供貨、聯營、協作等單位高價收取參展費用。
(7)其他違規轉讓或轉租(賣)展位的行為。

  總公司或集團公司(以下統稱總公司)直屬子公司可以總公司名義參展(即以總公司名義辦理資格審查、復核和備案)並使用總公司的展位。

2.參展商品須與《展位確認書》中確認的展品一致。

3.參展企業須攜帶《展位確認書》及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資格證明材料參展,積極配合現場管理人員查驗。

4.參展商及其他參會人員不得佔用公共場所(包括樓梯、通道等)擺放展樣品及其他物品。對展位以外擺放的各類展樣品和物品,由相關執法部門予以暫扣。經產品品質監督部門檢驗核實合格的產品予以退還,凡核實屬假冒偽劣產品由工商部門予以銷毀。在對違規擺放的物品處理中造成的任何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物主承擔。

5.未經允許,不得利用公共場地搭建廣告牌。

6.各參展商要妥善保管好參展物品,每天閉館前要將展品存放展櫃,貴重物品要採取有效的保護措施,由專人看守和護理。大會對每個專題展廳都安排保安24小時值班,但對展品丟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7.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博覽會秘書處視情況予以警告、暫扣、沒收違規展樣品,查封展位,取消參展參會資格。

  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企業或個人,中國-東盟博覽會秘書處將通報相關執法部門做出處罰,並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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