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品,《海關進出口稅則》將其劃分為第五大類第25至27章,主要包括鹽、硫磺、泥土及石料、石膏料、石灰、水泥、礦砂、礦渣、礦灰、礦物燃料、礦物油、瀝青物質、礦物蠟等。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對資源和能源的需求也在不斷加大,僅靠國內供應遠遠不能滿足,因此,資源和能源性產品的進口成了我國經濟發展的必要保證。同樣,以資源和能源性為主的礦產品在中國與東盟的貿易中也佔有重要地位,也是中國-東盟自貿區降稅開始後雙方得益的主要領域之一。
我國對東盟礦產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國為印尼、新加坡、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和泰國,本期電子週刊主要介紹中國、印尼、馬來西亞和泰國的礦產品降稅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