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外匯管制條規的主旨是提供一個能夠影響資金流通及方便外匯風險管理的適當架構,以促進國家的財政及經濟穩定。
這些條規補充全面的宏觀經濟政策,它們也經常被檢討以符合變化中的環境。檢討的目的為減低經商成本、改進管制送交制度及鼓勵居民及非居民採取更好的風險管理行動,以及為促進國家的金融制度和經濟穩定而提倡國內外匯市場的發展。
所有的條規通用與所有國家的交易,除了以色列外;與後者的交易有特別的限制。
在外匯管理上,居民及非居民的定義如下:
居民為:
---馬來西亞公民(除了那些已取得馬來西亞境外一個領土的永久居留權並在國外居住者)
---已取得馬來西亞永久居留權並在馬來西亞永久居住者
---法人或非法人,已在馬來西亞任何機關登記或核準者
非居民為:
---除了居民以外的人士
---國內公司的國外分部、國外的子公司、國外的地區辦事處、銷售辦事處及代表處
---外國大使館、領事館、最高專員署及受馬來西亞政府承認的超國際及國際組織
---已取得馬來西亞境外一個領土的永久居留權並在國外居住的馬來西亞公民
一、非居民
非居民可自由的以任何形式在馬來西亞投資。為了輔助他們的投資策略,非居民可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在馬來西亞領有執照的商業及回教銀行)獲取馬幣或外幣融資。他們可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訂立外匯合約,以靈活的處理令吉投資引起的外匯風險。非居民可自由的把任何金額的外幣兌換成馬幣(反之亦然),也可把他們的資本及從馬來西亞賺取的利潤和收入以外幣調回本國,細節如下:
(一)在馬來西亞投資
1、在馬來西亞開辦商業(股權投資)
---非居民可向馬來西亞公司監管委員會註冊一家公司、登記一間分公司、或開立獨資或合夥企業。
---向馬來西亞任何機關登記的公司或企業為馬來西亞居民,不論該公司或企業是由居民或非居民擁有或控制。這些企業將受有關居民的法律管制。
2、購買投資組合或在馬來西亞發行的債券
---非居民可自由購買馬來西亞的任何證券,包括債券(包括由非居民發行的令吉債券)。
3、在馬來西亞購買不動產
---非居民可從馬來西亞的金融機構獲取三個貸款以購買在馬來西亞的不動產。融資額由金融機構個別的政策及外來投資委員會的準則而定。貸款適用於住宅及商業產業。若非居民需要超過3個產業貸款,可給予考慮。
4、令吉或外幣存款
(1)令吉存款(外在賬戶)
---非居民可在任何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金融公司或領有執照的證券銀行開立任何數目的令吉賬戶。
---由非居民擁有或受益人為非居民的令吉賬戶被稱為外在賬戶。
---存放在外在賬戶的令吉金額不受限制。
---外在賬戶內的令吉存款可用來支付給居民以購買令吉資產或在馬來西亞提供的服務。
---外在賬戶內的令吉可隨時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兌換成外幣及調回本國。
(2)外幣賬戶
---非居民可在任何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及領有執照的證券銀行開立任何數目的外幣賬戶。
---外幣賬戶內的外幣運用不受限制。賬戶內的外幣可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兌換成令吉或調回本國。
5、借貸給居民
(1)令吉信貸便利
非居民可借貸令吉給已獲外匯統制官(統制官)事先核準的居民。
(2)外幣信貸便利
非居民可提供外幣信貸便利給居民,惟後者的外匯信貸便利總計不得超過5千萬令吉等值(若後者為居民公司,以整個公司集團作為根據)或1千萬令吉等值(若後者為居民個人)。超過上述限額的信貸便利可給予考慮。
(二)投資的支付
非居民可用外在賬戶內的令吉或以外幣支付在馬來西亞的投資。
(三)向居民借貸
1、令吉信貸便利
非居民可自由獲取以下令吉信貸便利:
---向馬來西亞領有執照的銀行機構獲取總計高達1千萬令吉供在馬來西亞使用。
---向居民保險公司獲取最高金額為非居民已購買的保單的退保金額。
---由非居民證券交易公司或代管人銀行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獲取高達2億令吉的日內或隔夜信貸便利。這便利只準嚴格的用來融通在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的交易結算時遭遇的籌資差距,而這差距是由於結算的計時不對應、不可預測或非故意或技術管理的差錯、或由於時區差別引起的。
---向股票經紀商獲取保證金交易融資。
---向非銀行業的居民獲取高達1萬令吉。
---多達3個貸款以購買在馬來西亞的不動產。
2、令吉債券的發行
馬來西亞准許多邊開發銀行或外國跨國公司在國內發行令吉面額的債券,申請將依個案而定。
3、外幣信貸便利
非居民可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及核準的證券銀行獲取任何金額的外幣信貸便利。
(四)投資套期保值
1、非居民可自由的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訂立現貨或遠期外匯合約購買令吉以支付予居民。
2、非居民也可自由的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訂立現貨或遠期外匯合約出售從馬來西亞承諾交易中所獲取的令吉。
3、外匯合約的到期日應是該承諾交易的預期支付或收入日。
4、外匯合約的金額不可超過該承諾基本交易的預期支付或收入金額。
(五)出售投資
1、非居民可把任何投資(包括不在馬來西亞股票交易所上市的證券)出售給居民或另一非居民。
2、居民購買者可以令吉或外幣支付給非居民出售者。
3、非居民購買者也可以外幣或其外在賬戶內的令吉支付給非居民出售者。
(六)資金調回
非居民可自由調回在馬來西亞投資引起的資本、過戶收益、利潤、股息、租金、酬金及利息。
二、居民
政府為減低經商成本及鼓勵更好的風險處理行動採取了多項進行中的措施,其中包括准許居民通過在國內和國外存放外幣來管理他們的資金、在國外進行投資活動及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訂立風險管理安排。其細節如下:
(一)支付進口貨物及服務
1、居民可不受限制的為進口貨物及服務支付任何金額給非居民。
2、這些支付必須以以色列貨幣以外的外幣進行。以以色列的貨幣支付或支付給以色列居民須事先取得核準。
3、居民也可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及核準的證券銀行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令吉或另一種外幣購買外幣,以支付從非居民的進口。
(二)出口貨物收益(出口收益)
1、所有的出口收益須依據銷售合約內的支付時間表匯回馬來西亞,惟不能遲過出口日後6個月。
2、出口收益必須以外幣收入。這收益可轉售為令吉或存放在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或核準證券銀行的外幣賬戶內。存放在外幣賬戶內的金額不限。
3、居民可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把出口收益兌換成令吉或另一種外幣。
4、只有每年總出口收益超過5千萬令吉等值的居民出口商才須向統制官提交季度報告。
(三)居民的國外投資
1、無國內令吉信貸便利的居民公司或個人可自由投資國外,這投資可通過兌換令吉或以留存在國內或境外的外幣資金進行。
2、享有國內令吉信貸便利的居民也可自由的把其留存在國內或境外的外幣投資國外。
3、此外,在國內享有令吉信貸便利的居民可依下列的上限把令吉兌換成外幣投資國外,包括把外幣信貸便利延伸給非居民:
---一間公司可每年兌換高達1千萬令吉(以整個公司集團作為根據)。
---個人可每年兌換高達10萬令吉。
4、兌換令吉以投資國外的公司必須擁有至少10萬令吉的股東資金及至少操作一年。
5、個人可把所需的令吉兌換成外幣以投資于外幣證券,若這證券是其僱主的國外母公司或相關公司依據其僱員股權認購權而發出的。
6、居民可利用外幣信貸便利以融資總計高達1千萬令吉等值的國外投資。
7、居民信託管理公司可:
---把非居民客戶及無國內令吉信貸便利的居民客戶的投資總額全部投資國外。
---把享有國內令吉信貸便利的居民客戶的投資總額的30%投資國外。
8、這些從不同客戶或公司的資金可集合起來投資國外以取得規模經濟效益。這些投資應和客戶的委託書一致及符合證券監督委員會的準則。
9、居民保險公司可把高達其償債能力裕餘額的5%投資國外,而回教保險者可投資高達其總資產的5%。
10、居民保險公司或回教保險業者也可把高達其投資相關基金凈資產值的30%投資國外。這些投資須符合國家銀行發出的準則及條規。
11、所有超過5萬令吉的國外投資支付須在支付前7工作日向統制官登記。
(四)居民獲取的信貸便利
1、外幣信貸便利
---居民可從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獲取任何金額的外幣貿易信貸便利。
---此外,居民公司可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證券銀行及非居民獲取總計高達5千萬令吉等值的外幣信貸便利(以整個集團作為根據)。
---居民個人可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證券銀行及非居民獲取總計高達1千萬令吉等值的外幣信貸便利。
---任何超出上述限額的信貸便利須取得統制官的事先核準。當總計超過100萬令吉等值至所核準的限額時,有關居民(公司或個人)須在提取貸款之前先向統制官登記該信貸便利。
---居民只可利用總計高達1千萬令吉等值的外幣信貸便利為國外投資活動融資。
---償還或提前償還信貸便利不受限制,惟該信貸便利須已依據有關外匯管制條例核準。居民借貸者須在支付提前償還之前先向統制官登記提前償還信貸便利的方案。
2、令吉信貸便利
居民向非居民(包括非居民股東或董事)獲取令吉信貸便利之前,須事先獲得統制官的核準。
(五)遠期外匯合約
1、居民可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及核準的證券銀行訂立遠期外匯合約以令吉購買外幣或為買進令吉而出售外幣,或以外幣購買另一種外幣,細節如下:
---為進口或出口貨物及服務而引起、不論是確認承諾或預期的支付或收入及所得。
---為核準的國外投資對衝外幣風險,包括把信貸便利延伸給非居民的。
---已承諾的資金流入或流出,包括從核準的外幣信貸便利提款、償還外幣信貸便利(高達24個月內應償還的數目),以及支付核準的國外投資。
2、遠期外匯合約的到期日應是有關交易的預期收款或支付日。假如應收的款項提前收到,居民可暫時把收入保留在外幣賬戶內,擱置至遠期合約到期。
3、出口收益遠期外匯合約的到期日不可遲過預定出口日後的6個月。
4、在涉及兩個外幣的遠期外匯合約中,居民所購買的外幣的使用或保留須符合現行的外匯管理條規。
5、居民也可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核準的證券銀行及領有執照的納閩境外銀行進行利率互換交易,惟交易須依據確認的基本承諾。
(六)發行令吉私人債券
居民公司也可通過發行私人債券(數目不限)以獲取國內信貸便利,惟每歷年投資國外的資金不可超過1千萬令吉。
(七)居民的外幣賬戶(FCA)
1、不論是否享有國內的信貸便利,居民公司或個人可自由的在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納閩境外銀行或國外銀行開立外幣賬戶以保留外幣收入,除了從馬來西亞出口貨物的收益之外,金額不限。
2、居民出口商可在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開立外幣賬戶以保留任何金額的出口收益。公司也可把在領有執照銀行的出口及非出口賬戶合併起來,保留在這些賬戶內的外幣金額不限。
3、居民可把用令吉兌換的外幣存入在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納閩境外銀行及國外銀行的外幣賬戶內,惟須遵守居民投資國外的限額。
4、在領有執照的納閩境外銀行或國外銀行開立賬戶的居民公司須向統制官提交每月報告(OA結單)。
三、給予特選公司的特別地位
(一)納閩國際金融中心的境外個體
1、依據1990年境外公司法註冊或登記的個體,在外匯管理上被認定為非居民。
2、在納閩的境外個體可以現貨或遠期的方式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納閩境外銀行(領有執照的境外投資銀行除外)以及馬來西亞境外的非居民以外幣(以色列的貨幣除外)對另一種外幣進行買賣,它也可與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為核準的活動以外幣(以色列的貨幣除外)對令吉進行買賣。
3、所有的境外個體可在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持有外在賬戶以方便在馬來西亞支付法定及行政開銷。
4、在納閩的境外保險業個體也可利用其外在賬戶來方便領收再保險的保金及支付從國內再保險業務引起的索賠。
5、在納閩領有執照的境外銀行也可從居民領收在境內金融機構存放基金引起的酬金、佣金、股息或利息的令吉付款。
6、在納閩領有執照的銀行可為自身的利益投資在馬來西亞的資產或票據,惟這些投資須直接與居民銀行機構或居民經紀商辦理。這些投資不能以令吉信貸融資。
(二)多媒體超走廊公司
1、註冊為法人個體及在多媒體超級走廊(MSC)操作的公司,在取得多媒體發展機構頒發的MSC地位後即被豁免遵守外幣管理條規。
2、但是與以色列居民或以以色列貨幣的交易須事前取得統制官的核準。
3、MSC公司須提交必需的統計表格、報告、結單以供監督之用。
(三)核準的營運總部
受核準的營運總部(OHQ)被准許:
1、在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開立外幣賬戶以任何貨幣保留任何金額的出口收益。
2、在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納閩境外銀行或國外的銀行開立外幣賬戶把除了出口收益外的應收外幣賬項記入貸方,隔夜餘額不限。
3、獲取任何金額的令吉國內信貸便利。
4、向領有執照的境內銀行、領有執照的馬來西亞證券銀行及任何非居民獲取任何金額的外幣信貸便利,惟OHQ不得再貸于任何居民或代表任何居民籌得該資金。
5、把任何金額的外幣資本或借貸資金投資國外,包括把信貸便利延伸給相關公司。無國內信貸便利者可把任何金額的令吉兌換成外幣以投資國外,有者則金額限于每歷年1千萬令吉。
來源:馬來西亞工業發展局
責編: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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