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海外就業管理機構主要包括外交部和勞工部兩個系統。菲律賓外交部(DFA)及其海外派駐機構負有保護海外勞工和其他海外菲律賓人權利的職責,及時協助受困海外勞工和海外菲律賓人回國是其重要任務。菲律賓勞工與就業部(DOLE)負責關注外國勞動和社會福利法律發展動態,及時制定相關對策,保證在任何時候海外勞工和海外菲律賓人都受到公平對待,包括獲得法律和醫療協助。DOLE下屬的菲律賓海外就業管理局(POEA)和菲律賓海外勞工福利管理局(OWWA),全面負責菲律賓海外就業管理和海外勞工利益保障。
菲律賓海外就業管理局
菲律賓海外就業管理局(POEA)是負責促進和監控菲律賓海外就業發展的主要政府機構,于1982年根據菲律賓政府797號行政令成立。987年根據菲律賓政府247號行政令,對POEA進行了重組,明確其具有以下職能:
1. 建立許可和註冊系統,規範私人部門招募勞工和海外職業介紹活動;
2. 建立促進和監督海外勞工福利和國內需求的管理系統;
3. 保護菲律賓海外勞工的權利;
4. 行使海外勞工專屬管轄權,審理和判決所有涉及海外勞工的勞資關係案件、法律合同申訴、違法招募案件和違法簽發許可證案件;
5. 進行海外就業職業技能註冊;
6. 根據外國政府機構和其他公益部門的要求,招募和推薦菲律賓勞工;
7. 促進海外勞工提高技能和有選擇派遣海外勞工;
8. 開發海外就業市場,創造良好就業條件;
9. 促進和保護菲律賓海外勞工的福利;
10. 執行歸國菲律賓勞工安置計劃;
11. 建立對違法招募和違反海外就業條件案件的快速處理系統;
12. 建立公平、快速和有效的判決執行系統;
13. 與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和國內、外私人組織建立和保持緊密關係,共同促進海外就業發展。
1995年菲律賓政府頒布8042號共和國法(《海外勞工及海外菲律賓人法》),進一步強化了POEA的職能:保障海外勞工權利;弱化海外就業管理局調控功能;嚴格控制違法招募勞工和進行相應處罰;有選擇派遣海外勞工;協助海外勞工回國;執行歸國菲律賓勞工安置計劃;為海外勞工和其家庭提供政府資訊服務和其他基本幫助;利用資訊技術便利海外就業市場資訊發佈;擴展免費基礎教育,以使潛在海外就業人員提高素質;全國一致加強對海外勞工的服務;調整海外就業有關案件的處理體系。
根據《海外勞工及海外菲律賓人法》的規定,POEA的管理權在董事會。董事會由DOEL部長任會長,POEA局長任副會長,來自私人企業、婦女、陸地、海員等方面的代表共同組成。按照法律賦予的職能,POEA總部分設有就業前服務部、許可與規章部、裁決部、福利與就業部、行政服務部等業務部門。POEA還在全國設立地區辦公室和特別辦公室,在33個菲律賓駐外使(領)館和代表機構設有海外勞工辦公室。
就業前服務部 主要負責國外委託人資格鑒定和註冊;海外工作需求確認和批准;簽發海外就業證書和發放電子郵件接受系統;海外就業合同管理;研究海外就業發展政策、保護機制和不同國別政策,開發海外就業標準;市場調研和海外市場拓展工作;簽署政府間多、雙邊協議,保護和提高海外勞工的利益;開展市場宣傳推介活動。
福利與就業部 制定和執行對海外勞工及其家人提供福利幫助服務政策和計劃;進行海外就業職業技能註冊;促進與外國政府機構簽訂招募合同,通過政府間安排為菲律賓勞工提供全過程的綜合服務;舉辦就業前和出國前諮詢介紹會;協助海外勞工回國;進行能力提高培訓;根據政府保證安全政策,管理恐怖和健康風險;海外就業供求網站的政策指導。
許可與規章部 負責私人海外職業介紹機構申請許可證的評價、簽發和證件更新工作;研究許可政策;監督檢查已批准機構的經營情況;打擊違法招募活動和監督違法廣告;幫助非法招募受害者;協助法院起訴。
裁決部 負責有關海外就業的法律解釋、管理和執行;研究援助法律政策;審理、裁定違反招工規定案件;監督違反就業條款的海外勞工和有不良記錄的僱主。
行政服務部 協助行政管理者制訂和執行各機構政策、計劃,進行財務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和資訊管理;開發菲律賓海外勞工管理系統,如電子郵件接受和提交系統;為董事會提供技術和管理協助,及時提交各種分析報告和數據統計。
地區辦公室 主要負責在首都以外的地區執行海外就業管理政策、計劃和項目;與地方政府協調海外就業事宜;向POEA提出地區福利和項目開發建議;協調反非法招募活動。目前,地區辦公室包括設在Luzon、Visayas、 Mindanao的3個地區中心辦公室,4個地區延伸辦公室和6個衛星辦公室。地區中心辦公室主要組織就業前和出國前諮詢介紹會,辦理出國證件,組織反違法招募活動,協辦海外就業交易會。地區延伸辦公室主要協助省級海外勞工招募工作,提供福利和法律幫助。
特別辦公室 由POEA根據特別需求設立的管理部門。包括資訊與協助中心,負責提供有關海外就業資訊服務,設有24小時免費熱線服務;特別雇用項目辦公室,依據特別雇用項目計劃,協助勞工前往台灣、南韓就業;指定雇用辦公室,負責評估和辦理所有指定雇用勞工的就業文件,這些勞工不需要招募機構的幫助就可以就業;家庭工人辦公室,負責家庭工人的招募和輸出,監控不同工作地點勞工的工作條件。
POEA的收入來自向海外勞工和招募機構提供服務,2003年POEA總收入2.78億比索,用於對海外勞工提供服務的預算為1.93億比索,按當年派出的海外勞工計算,人均服務成本為221.55比索。按接受服務的300萬海外勞工計算,則人均服務成本為64比索。
POEA在菲律賓海外就業管理中發揮了積極重要的作用。2003年POEA全年註冊和認定外國委託人33994個,管理雇用合同576506份,監督檢查海外職業介紹機構1723家,處理違法招募案件866起,簽署雙邊、多邊協議9個,開發新管理系統12種,有效促進了菲律賓海外就業的發展。
菲律賓海外勞工福利管理局
菲律賓海外勞工福利管理局(OWWA)是負責菲律賓海外勞工福利的主要部門,其任務是在保證基金髮展能力條件下,開發和執行有關項目,保護海外勞工利益,提高海外勞工福利。OWWA于1977年根據No.537許可令成立,最初為海外勞工福利與培訓基金會,1981年根據No.1809總統令改為海外勞工福利基金會(WFOW),1987年依照No.126行政令更名為海外勞工福利管理局。目前,OWWA由總部、17個地區辦公室和20個海外派駐機構組成。OWWA具有以下基本職能:
1. 保護海外勞工的利益,提高海外勞工的福利;
2. 推動勞動法有關條款的執行,提高海外勞工福利;
3. 為海外勞工提供社會和福利服務,包括保險、社會服務幫助、法律協助、文化服務、匯款服務等;
4. 通過合理、明智的投資和基金管理政策,保證福利基金有效地收集、保管和持久使用;
5. 開展研究活動,增強海外勞工社會、經濟、文化福利;
6. 開發、支援、資助具體海外勞工福利項目。
OWWA的決策權在理事會,理事會由12名成員組成,勞動就業部部長為理事長、福利管理局局長為副理事長,成員有外交部長、財政部長、預算管理部長、勞動就業部副部長、海外就業管理局局長和5名來自管理部門、勞工部門、陸基勞工、海基勞工、婦女部門的代表。
OWWA採用會員制。會員會費、投資收益和其他收益是OWWA資金的主要來源。成為會員的方式有兩種:一是OWWA在協助招收勞工時自動入會。所有OWWA協助招收的陸地勞工都是由外國僱主支付會員費,海員是由僱主和海員本人共同支付;二是勞工在海外自願登記入會。會費以一次出國勞動合同繳納25美元,但在國外時間不超過2年,如果超過兩年,每年續會員資格繳納25美元。
OWWA會員可以享受以下福利待遇:
1. 保險和衛生保健 會員在海外就業合同期內可以得到人身保險,自然死亡保險金額10萬比索,意外死亡保險金額20萬比索;傷殘保險金額在2000-50000比索,如果永久殘疾,賠償金10萬比索,對於死亡者還有2萬比索的喪葬費。
2. 貸款擔保金 OWWA與政府財政機構協調撥出1億比索作為貸款擔保週轉金,為會員提供出國前貸款和家庭協助貸款,貸款額不超過4萬比索。
3. 教育和培訓 會員或其指定的人員可以利用以下獎學金項目:就業技能獎學金項目,每年分配600萬比索用於技能和職業培訓;發展教育獎學金,每年提供100個攻讀學士學位名額,每個名額提供1萬比索學費和2萬比索津貼;海員提高項目,為保證菲律賓海員的競爭優勢,使其符合國際海事組織能力標準,每年分配1000萬比索用於海員提高培訓。平均每3個海員會員有一個機會。
4. 社會服務和家庭福利援助 歸國項目,為會員歸國提供必要的幫助;歸國安置項目,通過與當地政府和非政府組織協調,包括社區組建、能力培養及其他社區準備等,以幫助歸國的海外勞工融入到菲律賓社會主流中。
5. 勞工協助和現場服務 OWWA通過其所有地區和海外機構為會員提供服務。服務包括搜尋海外勞工就業地點,提供資訊和指導,編制出國前介紹會指導材料,開展心理和社會諮詢,勸慰服務,醫療和法律協助,捐助等等。
菲律賓海外勞工法律協助辦公室
海外菲律賓勞工法律協助辦公室(OLAMWA)是菲律賓外交部下設的旨在為海外菲律賓人提供法律協助服務的機構.《海外勞工及海外菲律賓人法》賦予OLAMWA以下職能:
1. 向海外勞工發放獲得法律協助服務的指南、程式和標準;
2. 與DOLE、POEA、OWWA和其他相關政府部門,以及非政府組織建立緊密聯繫,進行有效協調和合作,保證及時向海外勞工提供法律幫助;
3. 聯合著名法律公司、菲律賓律師聯合會和其他律師協會,與政府共同為海外勞工提供法律幫助;
4. 管理和批准使用法律協助基金。
OLAMWA通過使用法律協助基金,聘請國內外律師為海外勞工提供法律幫助。法律協助基金總額為1億比索,其中,50%來自總統應急基金、30%來自總統社會基金、20%來自海外勞工福利基金。
菲律賓海外勞務主管部門的作用
菲政府海外勞務主管部門為海外就業提供全過程的管理與服務,以維護海外菲勞的權益,推動海外勞務輸出的發展。
1.利用網站、出版物等大眾傳媒,為個人赴海外工作提供充足的海外就業資訊。菲所有駐外使、領館都要通過海外就業管理局定期發佈有關所在國的勞動就業條件、移民情況和特定國家遵守人權和勞工權利國際標準等的情況,每月至少在報紙上公佈1次。以外交部牽頭建立的政府資訊共用系統 ,將有關菲勞在海外的數據資料通過電腦聯網在相關機構間自由交換實現共用,以便於海外菲勞的管理。數據資料包括按照職業工作目錄、婚姻狀況、去往國家、簽證類別等分類的海外菲律賓人名單;涉及菲人及外勞的未決案件詳細目錄;出入境菲人主要名單;外國人黑名單;接受國的法律、移民政策、婚姻法、民法和刑法原始資料;接受國簽署的勞動和人權保證措施目錄;能為菲人,特別是海外勞工提供幫助的海外機構名單;可信賴的招募人和招工機構名單;可信賴的外國僱主名單;涉案招募人和招工機構名單等。
2.設立海外工人貸款保證基金,為所有將出國工人和已就業工人提供出國前貸款和家庭援助貸款及貸款擔保。出國前貸款用於滿足新簽合同的海外工人出國前準備的需要,用以支付職業介紹費用,機票費、生活費、衣裝和零用錢等;家庭援助貸款用於為已就業工人或其合規定的經濟援助者或家庭提供的旨在協助其在緊急情況下渡過難關的貸款。
3.加強海外菲勞的就地管理,菲律賓在有2萬以上菲勞國家的使領館設立勞務管理機構,由來自不同政府部門的人員組成,至少包括勞工專員、外交官員、福利官員、協調官員各一人,在被菲列為高問題國家派駐律師和社會工作者。海外勞務管理機構保持24小時辦公,並與外交部設立的24時資訊援助中心相聯,以保證在總部與各中心聯絡暢通。機構負責為無合法證件工人註冊;監控影響菲工人的環境、情況和活動;注意駐在國勞動和社會福利法規對菲工人的公平性;調解勞資糾紛;提供諮詢和法律服務;提供福利援助,包括獲得醫療和住院服務等。
4.及時遣返海外工人。本法規定海外工人及其個人財產的遣返是招募派出機構的首要職責,任何派遣機構都不得要求工人在合同中預付執行遣返費用。招募派出機構在海外必須預付所有工人遣返費用支出,工人回國後如雇用終止是由於工人的個人過失造成的,招募派出機構將索回遣返費用支出。在戰爭、瘟疫、自然或人為的災害和其他類似情況下,海外工人福利署與外交部、有關國際機構協調執行遣返工作,相關派出機構承擔賠償損失責任。在無法確定派出機構的情況下,所有費用由海外工人福利署承擔。對低於海外派出人員最低年齡要求的工人,海外負責官員在發現後應立即將其強制遣返,遣返費用由相關機構或其負責人支付。
5.促進回國工人再就業。根據本法規的要求,1999年6月菲勞工部為回國勞工成立了再就業中心,促進回國勞工重返菲社會和在本地就業。再就業中心通過與私營企業協調,為回國菲勞工開發謀生項目;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建立電腦資訊系統,將有特長回國外勞的資訊提供給國內所有公營或私營招工機構和僱主;為回國勞工提供定期學習和找工作機會;開發和執行促進外勞福利項目;與科技部協調,為在科技領域工作的專家和高技術海外菲人,提供優惠政策,開發其技術和潛能為國家發展服務。
來源: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網
責編:胡鋒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