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 加 坡 商 標 法
http://www.caexpo.com 2006-05-15

  1. 新加坡商標法簡介

  新加坡商標法制定於1998年,自1999年1月起施行。

  新加坡是WTO成員,于1990年加入WIPO,1995年加入巴黎公約,2000年加入馬德里協定議定書。

  2. 新加坡商標制度

  2.1 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新加坡也接受非視覺性商標如聲音、味道、嗅味商標。

  2.2 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2.3 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但欲于新加坡申請商標註冊者須在當地設有營業所或住所。

  2.4註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

  2.5商標註冊管理部門

  新加坡知識產權署屬下的商標註冊處。

  2.6使用優先制

  新加坡是使用優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3 新加坡商標 註冊程式

  3.1 搜查

  申請註冊的商標 ,應當有顯著特徵,有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搜查及收集資料是第一個必然的步驟,也是重要的第一步,這將有助於避免與他人的商標有相似之虞。申請商標註冊前,申請人可以考慮對申請商標進行檢索, 看是否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已經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申請/註冊。通常情況下 10個工作日可以得到查詢結果。

  3.2申請

  申請昌必須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請書,註冊費,使用商標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和名稱,商標的詳細解說,商標圖樣。若有關申請商標是符有顏色,在申請時必須準確提供6份商標圖案, 如擬註冊商標是黑白圖案,則只需提供一份商標圖案.    

  辦理商標申請所需材料如下:

  · 申請人的姓名,地址或註冊國家

  · 採用擬註冊商標的產品或服務之詳細清單,及欲註冊的類別

  · 優先權文件,如申請優先註冊

  · 如果擬註冊商標有任何字面上的意思,需附上一份譯本

  · 申請人無須簽署委任狀即可提出申請。

  3.3審查

  新加坡知識產權局收到註冊商標申請後將進行審查,確保不會與之前的註冊商標出現相同之處,在獲得有關的審查報告後,申請者可檢查以確定該申請商標是否獲允許註冊。 知識產權署受理申請後,會對是項申請進行初審,如果符合商標條例規定的標準,又沒有與以前申請個案重復或類同,是項申請就會進入公告階段

  3.4公告

  有關商標申請會公佈在商標公告上,反方在公告後兩個月內可提出異議。在公告期間,如果沒有遭到他人反對,拿到證書的勝算就很高了。

  3.5異議

  在該異議期內,任何人可以對該商標申請提出異議。申請人可以對該異議進行答辯。

  3.6 註冊

  若異議不成立或並沒有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有關申請註冊商標將核準註冊,新加坡知識產權局將會發出註冊證書。

  3.7 保障有效期和續展

  註冊商標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十年,有效期滿前可申請續展,每次續展可再獲十年有效期。

  4. 商標註冊統計

年度
新加坡直接申請
馬德里申請
總和
1999
15,753
-
15,753
2000
22,131
118
22,249
2001
13,749
6,524
20,273
2002
11,623
8,452
20,075
2003
12,815
8,472
21,287
2004
14,088
9,163
23,251

  資料提供:賓達斯知識產權事務所(pintas)
  本期專題責編: 吳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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