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緬甸商標法簡介
商標在緬甸是屬於普通法概念上的保護,沒有針對註冊的法律體系,緬甸商標體系實際上是一種登記制度,而不是由某個政府部門授予的專用權。
目前,緬甸是WTO成員,于2007年加入WIPO,尚未加入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2. 緬甸商標制度
2.1 商標的構成要素
商標是“代表特定的人生產的產品或商品的標誌”,民法沒有對商標具體含義和構成要件的闡述,但一般認為,商標應當具有顯著性。一個商標應當含有一個或多個具有創造性的詞語,也可以是針對某些特定的產品進行註冊。緬甸的法律中,沒有任何對顏色組合註冊的限制。
2.2 商標使用主義
緬甸採使用主義,註冊純係為抵制他人倣冒之依據。因此,曾經使用過的特有品牌或標簽是否構成商標並不重要,因為製造商可以通過使用,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普通法在打擊假冒行為方面的特有優勢,而在其他建立了商標註冊制度的國家往往需要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來實現。緬甸商標專用權自商標首次使用日起,至商標專用權人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標止。
2.3 保障期限
商標權的註冊期限3年,期滿可以續展,每次3年.
2.4使用優先制
緬甸是使用優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3.申請程式
3.1 所有權聲明
在緬甸,商標可以通過向緬甸註冊局發佈所有權聲明的形式進行註冊,這個聲明必須包括名稱、註冊個人的簽名等。所有權聲明是聲明方單方面的事實陳述,通常要求地方官員、公證員或司法官員的認證。所有權聲明並不是商標專用權的最終憑證,但卻是初步證據,在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出具這種註冊證書,將會對訴訟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
3.2 註冊文件
在註冊過程中,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商標所有人正在以銷售為目的在製造或銷售的商品上使用商標;該商標是由商標所有人創造出來的;該商標不是對他人商標的假冒或模倣;據該所有人所知,到目前為止,沒有人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該商標。
3.3 登記制
緬甸採登記制,商標所有權聲明之登記通常約需三至四個月,其後代理人即于緬甸之英語日報上刊登敬告啟示,或另于使用緬甸語之報紙上刊登啟示,則完成商標註冊程式。
3.4 申請文件
3.4.1 委任狀:須經法院、外交部之公、簽證。
3.4.2 商標權聲明書:由申請人簽署後須經他人之見證。
3.5 註冊商標所有權聲明程式
3.5.1 呈報業者身份,業者在申請商標時必須呈報有關業者的身份。
3.5.2申請商標的授權律師,外國業者若欲申請商標註冊時,必須提名申請商標的授權律師,該授權律師將賦有在公證人前執行簽署呈報文件的權力。有關文件必須在鄰近的大使館簽署執行。
3.5.3 註冊,當地執法局將有關的呈報業者申請註冊登記于契約及保證登記錄上,當局將發佈臨時的註冊號碼給予申請者,而真正的批准程式則需時2至3個星期。
3.5.4公告:業者有權力在獲得註冊批准後,選擇是否公告在當地報紙,這是為了避免有關的商標受侵犯。
資料提供:賓達斯知識產權事務所(pintas)
本期專題責編:
吳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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