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馬來西亞商標法簡介
馬來西亞商標法制定於1976年。服務業的商標註冊在馬來西亞起步較晚,是在1997年12月1日開始實施。但隨著服務業在我國經濟活動中扮演著日漸重要的角色,服務業的商標註冊已愈受重視。
在2000年修訂的商標法于2001年8月起實施,取消了A、B的註冊簿制度,保護馳名商標,增加海關執法措施。
目前,馬來西亞是WTO成員,于1989年加入WIPO和巴黎公約,尚未加入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2. 馬來西亞商標制度
2.1 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
2.2 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2.3 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但欲于馬來西亞申請商標註冊者須在當地設有營業所或住所。
2.4 註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
2.5 負責管理商標主體
國內貿易與消費人事務部(貿消部)屬下的商標局負責管理商標註冊轉讓註冊、續展註冊、變更、補證、評審及其他有關事項。商標局也負責刊登《商標公告》于憲報(GAZETTE)上,刊載註冊商標及有關註冊事項。
2.6 使用優先制
馬來西亞是使用優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3. 申請商標註冊程式
3.1 申請規定
申請商標註冊,應該依據1997年商標條文 (TRADEMARK REGULATION 1997) 公佈的商品分類表按類別申請。每一份商標註冊申請應向商標局呈交《商標註冊申請書》(即TM5)5份,商標圖祥5份,宣誓書 (STATUTORY DECLARATION)1 份。商標註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的日期為準。申請手續完整並按照以下填寫申請書者,商標局將配發申請編號。以公司名義申請或者個人(年滿18周歲)名義申請.
3.2 辦理申請資料
3.2.1 商標註冊委託書
商標註冊委託書可從Pintas網站“資料下載”欄目中下載或者到香港永達會計事務所索取。注:申請人必須在該委託書上簽字蓋章。
3.2.2 申請人資格證明資料:
a. 以公司名義申請,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b. 以個人名義申請,附身份證或者護照復印件。
3.2.3 商標圖樣
清晰商標圖樣(12份),圖片尺寸在5釐米*5釐米到10釐米*10釐米
3.2.4 優先權證明
如果根據《巴黎公約》您享有優先權,請詳細列出該優先權涉及的商品或服務以及相關證明。優先權的獲得期限是在第一次申請的六個月內。
3.2.5 商標類別
列出尋求註冊的商品或者服務,指出商標類別所有商品或者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商標分類表列舉。馬來西亞1976年商標法令採納了《尼斯協定》分類法。
手續不完整或不按照規定填寫申請書的,有關申請將被退回。商標局對編定申請號碼的申請進行審查,將初步審定的商標,刊登在《商標公告》,被駁回申請的,商標局則會向申請人發出駁回通告。
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公告,異議人應當將異議書寄送商標局,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于《商標介紹》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局將異議呈交被異議議人限期簽辯,並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予以裁定。當事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時,可以提出上訴。商標註冊申請一旦被商標當局核準,將發出《商標註冊證》(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予以公告.
3.3 商標註冊申請流程
3.3.1 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通常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為了了解是否存在與其申請註冊商標可能構成衝突的在先商標權利,進行的有關商標資訊的查詢。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註冊歷時長久,如果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商標還需要更長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註冊仍然處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利情況。雖然查詢結果不等於審查結果,但是,到政府申請查詢服務,對整個申請註冊過程將極大程度地降低了風險。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客戶選擇查詢服務。
3.3.2 審查
確認費用已交齊的前提下,馬來西亞商標局會翻查商標記錄,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有其他商戶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同時,查核有關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律法規的註冊規定。
如審核通過,申請程式將進入下一階段(登憲公告階段)
3.3.3 登憲公告
馬來西亞商標局核準申請後,便會在商標週刊上公告,為期三個月,如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就可以成功註冊了。
3.3.4 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被核準後,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此外,馬來西亞商標局會在商標週刊中公佈有關的註冊公告。註冊日期會追溯至提交申請當日,換言之,作為註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應由提交申請當日起計。
3.3.5 申請商標時間
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又沒有遇到反對,則整個程式(由馬來西亞商標局接獲申請至批准商標註冊)需時可短至14個月。
4. 商標註冊統計
年度
|
申請
|
註冊
|
|
本國人Malaysia
|
外國人Foreign
|
總和
Total
|
本國人Malaysia
|
外國人Foreign
|
總和
Total
|
1983-1998
|
72,362
|
90,462
|
162,824
|
13,598
|
45,145
|
58,743
|
1999
|
5,053
|
8,660
|
13,713
|
551
|
1,118
|
1,669
|
2000
|
6,303
|
12,500
|
18,803
|
449
|
1,328
|
1,777
|
2001
|
6,525
|
10,078
|
16,603
|
1,570
|
5,341
|
6,911
|
2002
|
7,654
|
8,785
|
16,439
|
4,056
|
7,072
|
11,128
|
2003
|
8,327
|
9,439
|
17,766
|
3,014
|
9,108
|
12,122
|
2004
|
10,406
|
10,337
|
20,743
|
3,243
|
8,473
|
11,716
|
2005
|
10,453
|
11,691
|
22,144
|
3,683
|
7,771
|
11,454
|
2006
|
594
|
842
|
1,436
|
340
|
605
|
945
|
資料提供:賓達斯知識產權事務所(pintas)
本期專題責編:
吳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