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寮國商標法簡介
寮國的商標法制定幹1994年,從1995年1月起實施。
寮國還沒有加入WTO,于1995年加入WIPO,1998年加入巴黎公約,尚未加入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2. 寮國商標制度
2.1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
以下商標不能獲註冊:沒有顯著性,即不能區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商標有違國家的文化精神或公共秩序;誤導公眾,特別是關於產地標記、商品或服務的特徵等;商標相同於、或係模倣于、或組成于寮國的軍旗、軍徽、國家的文化或歷史遺跡、國家名稱或其簡稱、政府間組織的名稱,檢驗檢疫標記,以及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2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立體商標。
2.3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2.4註冊商標的期限
商標權的期限10年,期滿可以續展,每次10年。
2.5 註冊優先制
越南是“註冊優先制”國家, 依據商標在該國的註冊紀錄確定權利人寮國採取先申請制,即當兩個或以上的申請人就同一件商標申請註冊時,商標應當授予最先提出申請的人。
3.申請程式
3.1 申請文件
如果通過代理律師代理申請註冊的,提交代理律師的授權委託書;要求優先權的,提交商標在其原註冊國的註冊證書及其英文譯本;公司工商執照的複印件;12份商標圖樣,尺寸不小于5cm或不大幹lOcm。
3.2 註冊程式
申請人提出申請、提交完相應的文件後,寮國科技和環境部將對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申請沒有什麼問題的話,申請將在5-6個月內被核準註冊,科技和環境部將頒發商標註冊證書,並進行公告。
3.2.1 搜查
· 申請註冊的商標,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有鋻於此,搜查及收集資料是第一個必然的步驟,也是重要的第一步,這將有助於避免與他人的專利有相似之嫌。
3.2.2申請
申請昌必須提呈指定的委任書,商標模式,服務及商品例表,優先權文件。必須按《商標註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第八版)的分類,按類提出商標註冊申請。
外國人申請寮國的商標,應當使用寮國語、英語或法語,所有申請文本要求用列印稿,並由寮國的代理組織代理
申請人應對其申請註冊的商標進行描述,該種描述應當反映商標每一個要素的意義。
3.3. 保障有效期和續展:
· 註冊商標有效期,自申請日起10年,有效期滿前可申請續展。
4.商標註冊統計
年度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本國人Local |
25 |
54 |
36 |
68 |
外國人Foreign |
656 |
970 |
1395 |
1718 |
總和Total |
681 |
1024 |
1431 |
1786 |
資料提供:賓達斯知識產權事務所(pintas)
本期專題責編:
吳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