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印度尼西亞商標法簡介
印度尼西亞最新修訂的商標法于2001年8月1日開始施行,取代1961年印度尼西亞商標法。
目前,印度尼西亞是WTO成員,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約,尚未加入馬德里協定及其議定書。
2. 印度尼西亞商標制度
2.1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
2.2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立體商標。
2.3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
2.4註冊商標的期限
商標權的期限10年,期滿可以續展,每次10年。
關於商標的續展,舊商標法規定續展申請應于商標專用期滿日前,一年起至半年內提出。目前則放寬于專用期滿日前一年起至期滿日止為之,更便利了當事人。
2.5 優先權
關於優先權,舊商標法規定,主張優先權之商標申請案,未于3個月內補齊優先權文件,則被認定失效。目前之商標法則規定,未于3個月內補齊優先權文件之商標申請案,則依非主張優先權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可見新法的規定更為合理。
2.6 商標爭議
商標撤銷爭議案應向商業法院提起,亦可通過仲裁程式解決商標糾紛。另外,第三人提出異議的時間則由公告日起6個月縮短為3個月。
2.7 使用優先制
印度尼西亞是使用優先制國家,憑商標的原始憑證認定權利人.
3.申請程式
3.1 搜查
申請註冊的商標 ,應當有顯著特徵,有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前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也不得于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申請註冊的商標應該與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服務;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查的商標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有鋻於此,搜查及收集資料是第一個必然的步驟,也是重要的第一步,這將有助於避免與他人的商標有相似之嫌。
3.2申請註冊
在決定本身的商標後,所有申請者必須提呈所需的文件給有關部門,有關文件如下:委任書,申請文件,標誌樣本,申請授權文件。
3.3審查
在提呈上述文件給予商業標誌單位後,有關單位將依據法定程式給予審查,有關申請者將擁有二個月的時間對有關的商標申請文件作出修正。一旦所有的申請文件符合所有的法定需求,該單位將會發出申請日期。此外,在該單位發出申請日期後,屬第三方獨立機構在9個月內將進行審查。
3.4 公告
有關單位將會將所有的商標申請發佈在官方商標公告上,為期6個月,再進;行3個月的公告程式。
3.5 異議
若有人對有關商標申請提出異議,必須提出反對有關商標註冊的有利文件,包括申請商標註冊與他人先取得的合法權利商標相衝突,存有共同點或存有違反法令的意味,一旦呈交反對信件後,反方必須在兩個月內提呈有關有利的反對文件。該單位將會就有關的商標申請重新作出審查,所需時間約兩個月。
3.6 註冊
一旦完成所有的程式,這包括反方反對的案件調查完結後,有關單位將會向申請者收取註冊費用,後發出註冊文憑。有關申請註冊程式需費時至少1年至18個月,生效期從其申請日期開始生效 。有效保護期為10年。
4. 商標註冊統計
年度 |
2001 |
2002 |
2003 |
2004 |
外國人Foreign |
12,520 |
7,090 |
8,023 |
13,685 |
本國人Local |
26,128 |
22,914 |
28,317 |
35,626 |
總和Total |
49,311 |
38,648 |
30,004 |
36,340 |
資料提供:賓達斯知識產權事務所(pintas)
本期專題責編:
吳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