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汶萊商標法簡介
汶萊的新商標法律-1999年緊急(商標)條規于2000年6月1日生效。這個以1994年英國商標法令為基礎的新條規取代了原有倣照英國1938年商標法的商標法令。新商標法律接受服務商標的註冊申請;廢除AB部註冊制度,成為單一註冊簿註冊制度;
汶萊目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成員,已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但尚未加入《商標國際註冊馬德里協定》等有關商標保護的國際條約。
2.汶萊商標制度
2.1 商標的構成要素
文字、圖形、記號足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即謂商標,其中含商品之形狀或包裝、顏色即立體商標,不含聲音、氣味、味道等非視覺上的商標。有關商標必須是新穎獨特的;同時,有關商標也沒有和其他商標有任何的類似或會引起混淆。
2.2 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2.3 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但欲于汶萊申請商標註冊者須在當地設有營業所或住所。
2.4註冊商標的期限
在舊法律下,商標註冊後的有效日期為7年,更新可延用至14年。在新法律下,于2000年6月1日或以後更新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在2000年6月1日以前更新的商標則繼續享有14年的有效期。
2.5 異議制度
對審定商標之異議改由法院就雙方提供之證據及書面資料判定是否成立;利害關係人因權利人未使用該商標而欲申請撤銷該註冊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
2.6 商標有移轉或授權
商標有移轉或授權等情形,應向當局辦理移轉或授權登記。倘若商標所有權人拒絕處理侵害案件,被授權人于通知商標所有權人相關侵害起兩個月內,得以自行進行侵害訴訟程式。
2.7 商標侵害行為
商標侵害行為包括:將他人之商標使用於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的;將他人于汶萊當地已擁有商譽之商標,使用於相同、近似或其他任何之商品的;將他人于巴黎公約聯盟成員國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承認的馳名商標,使用於相同、近似或其他任何商品的。
2.8 商標侵害的救濟方式
商標侵害的救濟方式包括:要求禁止令;要求損失賠償或相當之利潤賠償;要求侵害人消掉或除去相關侵害標示;針對無法消掉或除去侵害標示之物品,可要求侵害人銷毀;要求交出侵害物品等。
3. 申請商標註冊程式
在汶萊,使用商標的第一人可向有關當局註冊。該國的商標分類是根據國際分類法,汶萊也接受服務商標的註冊。汶萊也提供多元分類、個別分類和綜合分類的申請。
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的,有遭撤銷之虞:商標于汶萊無正當理由有連續五年未使用的情形的,該五年期間係自完成註冊之日起算:商標之使用結果變成通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的;商標之使用結果易於在社會大眾間造成混淆誤認的。依新法之規定,提出上述撤銷的申請人資格,不限定為利害關係人。再者,提出未使用撤銷之申請入不必提出該商標未使用調查報告,舉證責任係由商標所有權人提出。
4.商標註冊申請流程
4.1 商標查詢
商標查詢通常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為了了解是否存在與其申請註冊商標可能構成衝突的在先商標權利,進行的有關商標資訊的查詢。一件商標從申請到核準註冊歷時長久.如果商標註冊申請被駁回,一方面損失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重新申請註冊商標還需要更長時間,而且再次申請能否被核準註冊仍然處於未知狀態。因此,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最好進行商標查詢,了解在先權利情況。雖然查詢結果不等於審查結果,但是,到政府申請查詢服務,對整個申請註冊過程將極大程度地降低了風險。因此,我們強烈建議客戶選擇查詢服務。
4.2 審查
確認費用已交齊的前提下,商標局會翻查商標記錄,以確定在相同或類似的貨品或服務,是否有其他商戶已經註冊或申請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同時,查核有關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律法規的註冊規定。如審核通過,申請程式將進入下一階段(登憲公告階段)
4.3 登憲公告
商標局核準申請後,便會在商標週刊上公告,為期三個月,如無人提出異議,該商標就可以成功註冊了。
4.4 註冊
商標註冊申請被核準後,便會把該商標的詳細資料記入註冊紀錄冊,並向申請人發出註冊證明書。此外,商標局會在商標週刊中公佈有關的註冊公告。註冊日期會追溯至提交申請當日,換言之,作為註冊商標擁有人的權利,應由提交申請當日起計。
4.5 申請商標時間
有關申請如沒有不足之處,又沒有遇到反對,則整個程式(由馬來西亞商標局接獲申請至批准商標註冊)需時可短至14個月
5.商標註冊統計
申請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
年度 |
本國人 RESIDENTS |
外國人 NON RESIDENTS |
總和 TOTAL |
1997 |
104 |
1609 |
1713 |
1998 |
55 |
1112 |
1167 |
1999 |
25 |
1081 |
1106 |
2000 |
31 |
1392 |
1423 |
2001 |
28 |
730 |
768 |
2002 |
37 |
572 |
609 |
2003 |
43 |
763 |
806 |
2004 |
51 |
740 |
791 |
2005 |
49 |
726 |
775 |
資料提供:賓達斯知識產權事務所(pintas)
本期專題責編:
吳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