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越南商標法簡介
商標法制定於1996年7月1日起實行。
越南是 WIPO,巴黎公約及馬德里協定成員。
2. 越南商標制度
2.1 商標的構成要素
單詞、字母、數字、圖形或照片、徽章、顏色或者顏色組合、商品的容器或外包裝的形狀(不能僅是為了獲得某種功能的形狀),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等。
2.2 種類
商品商標、服務商標。
2.3 主體
商標的擁有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合夥或公司都可以申請註冊商標。但欲於越南申請商標註冊者須在當地設有營業所或住所。
2.4註冊商標的期限
自申請日算起,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前六個月申請續展註冊,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10年。
2.5 多類申請及商品分類
以自然人或者法人直接向越南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允許多類申請,商品分類實行尼斯協定分為45類。
2.6 商標使用
註冊商標必須使用。如果在註冊後連續五年未使用,有可能會被申請撤銷。
2.7商標轉讓及許可
商標申請或註冊商標均可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必須登記,才有法律效力。商標申請的轉讓只有在註冊後才能登記。只有註冊商標才能許可。許可合同必須登記。
2.8 註冊優先制
越南是“註冊優先制”國家, 依據商標在該國的註冊紀錄確定權利人
3. 越南商標註冊程式
3.1 搜查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有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有鋻於此,搜查及收集資料是第一個必然的步驟,也是重要的第一步,這將有助於避免與他人的專利有相似之嫌。
3.2 申請
申請必須提呈指定的文件及申請書,包括委託書,申請註冊商標樣本,商品及服務分類,優先權文件。申請資料包括:
- 申請人簽署的經公證的授權書一份(申請時可先遞交委託書複印件,3個月內提交原件);
- 商標的描述:商標含義,非英文單詞的英文翻譯或者音譯;
- 申請人名義,地址中英文;
- 商標圖樣;
- 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服務名稱;
- 優先權聲明(如需要)。
3.3 審查
進行形式審查(三個月左右)。合格者發出註冊受理通知書,給予申請號,申請日期;不合格者發出駁回通知書要求補正或者更正。
形式審查結束後,進入實質審查階段(九個月左右),以確定申請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有關禁用條款的規定以及是否同他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在先申請或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不通過,則先發出準備駁回的通知,給申請人兩個月的時間做出答覆或修改申請。申請者可要求針對有關的申請文件作出糾正,期限是申請糾正日期的2個月。如仍不能通過,則發出駁回通知書,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對此向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上訴。
3.4公告
有關商標申請會公佈在憲報上。任何第三人均可以在註冊商標有效期內對該商標提出異議。在公告期間,如果沒有遭到他人反對,拿到證書的勝算就很高了。
3.5註冊
若完成所有的步驟,有關申請註冊商標將核準註冊,申請註冊時間需至少12個月,並從申請日開始生效。
3.6 保障有效期和續展
註冊商標有效期,自申請日起十年,有效期滿前可申請續展,每次續展可再獲十年有效期,可獲無限期續展。
4. 越南商標註冊統計
年度 |
2002 |
2003 |
2004 |
2005 |
外國人Foreign |
2,230 |
3,540 |
4,272 |
4,815 |
本國人Local |
6,517 |
8,596 |
10,612 |
12,249 |
總和Total |
8,747 |
12,136 |
14,884 |
17,064 |
資料提供:賓達斯知識產權事務所(pintas)
本期專題責編:
吳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