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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莊工業區優惠政策
http://www.caexpo.com 2006-08-29

一、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1、凡在本區投資、稅基在閔行區的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包括原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所繳納的所得稅屬區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額獎勵、四年減半獎勵。
   2、凡註冊資金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新企業,以及合同外資主體為2002年後認定的世界500強的新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屬區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額獎勵、六年減半獎勵。
   3、凡優惠政策期滿的生產新企業,新增投資絕對額不少於100萬美元,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從新增利潤年度起,以追加投資前一年度已徵收的所得稅為基數,超過部分屬區地方收入部分,五年內每年按70%獎勵給外商投資者。
   4、凡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之後,當年度上繳企業所得稅屬區地方收入實得部分達到300萬元以上的,由政府專項資金按該收入的15%予以獎勵。

二、對地區總部的優惠政策

   1、所得稅 (地方部分) 政策均為一事一議
   2、外匯: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可在境內劃轉外匯資金;在外匯管理部門的同意和監督下,在其所投資企業之間平衡外匯
   3、外貿:合資企業可從事外貿、零售和批發
   4、財務:可依法設立財務公司,向其投資企業提供財務支援
   5、海關:可設立保稅倉庫、保稅工廠;海關綠色通道,加快通關
   6、銷售:支援設立合資外貿公司、經銷公司,在國內外市場以經銷的方式銷售其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採購機構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國內商品
   7、進口:購買所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進行系統集成後在國內外銷售,允許其在國內外採購系統集成配套產品;新產品投產前,為進行產品市場開發,允許投資性公司從其母公司進口少量與所投資企業生產產品相同或相似的非進口配額管理的產品在國內試銷;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機器和辦公設備的經營性租賃服務;為其母公司生產的產品提供售後服務
   8、出口:以代理、經銷或設立出口採購機構的方式出口不涉及出口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國內商品

三、對外資研發中心的優惠政策

   1、投資總額內進口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不包括《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中的商品和船舶、飛機、特種車輛、施工機械),且限于不構成生產規模的實驗室或中試範疇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2、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按照《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鼓勵外商投資有關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署稅(1999)791號]的規定,在原批准的經營範圍內進口符合前條條件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免征進口關稅及進口環節稅。
   3、自行研發技術的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
   4、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增長10%以上(含10%)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可再按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當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5、國家規定的其他優惠政策。

四、外商投資商業領域

   1、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可從事以下經營活動:(1)佣金代理;(2)批發;(3)零售;(4)特許經營。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批准可以從事以上一種或幾種銷售業務。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的商品種類應在合同、章程有關經營範圍的內容中註明。
   2、2004年12月11日起,允許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
   3、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外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第一條所列經營活動的,應依法變更相應的經營範圍。

  本期專題責編: 覃黎黎
  製作: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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