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管理
(一)貿易管理制度
1、進口管理
泰國實行自由進口政策,任何可開具信用證的進口商均可從事進口業務。泰國對部分產品 實施禁止進口、關稅配額和進口許可等管理措施。禁止進口產品主要是涉及公共健康、國家安全等的產品;關稅配額產品包括桂圓等23種農產品,但關稅配額措施 不適用於從東盟成員國的進口;進口許可分為一般產品許可和特殊產品許可,並規定進口許可的產品必須在得到泰國商業部批准後才能到港。
2、出口管理
泰國是出口導向型經濟,除通過出口登記、許可證、配額、出口稅、出口禁令或其他限制措施加以控制的產品外,大部分產品可以自由出口。受出口控制的產品大約有45種,其中徵收出口稅的有大米、皮毛皮革、柚木與其他木材、橡膠、鋼渣或鐵渣、動物皮革。
3、外匯管理
泰國實行自由外匯制度,泰銖或外幣的交易大部分不受限制,僅少數交易需得到泰國銀行批准。
(二)投資管理制度
泰國法律規定,任何不具有泰國國籍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泰國經商時均享有與泰國公民和公司同等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根據1999年泰國頒布的《外商經營企業法》,泰國的外資準入領域分為3大類。第一類為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 包括種植業、牧業、林業、報業等;第二類為涉及國家安全,或可能對藝術文化、風俗習慣和民間手工藝造成不良影響,或可能對自然資源或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領域,包括武器及其配件的生產、銷售和修理業、國內運輸和航空業等,外商經營此類領域必須得到泰國政府核發的經營許可證;第三類為涉及泰國處於競爭劣勢的領域,包括碾米業、米粉和其他植物粉加工業、水產養殖業、石灰生產業、會計服務業、法律服務業、餐飲業等,外商經營此類領域必須事先取得外國人企業經營委員會的批准和泰國商業註冊廳廳長簽發的經營許可證。鼓勵投資的領域有5類:農業與農產品、對技術與人力資源的直接開發、公用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及其他指定的行業。
(三)貿易投資管理部門
泰國主管貿易和投資事務的主要部門是商業部、工業部投資促進委員會和海關廳。商業部 負責制定並實施外貿管理、出口促進政策。外交部承擔部分貿易管理職能。工業部投資促進委員會負責制定和實施投資促進政策、計劃,審批鼓勵類投資項目,併為外資提供諮詢和一站式綜合投資服務。此外泰國工業部下屬的工業標準研究所負責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泰國中央銀行統一管理外匯業務並授權商業銀行負責外匯支付業務。
經濟政策
摘自泰國“第九個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2002-2006)”
(1)平衡的經濟發展
強化總的國民經濟以便實現可持續性高品質增長。 預期在計劃期間泰國的經濟年平均增長率可達4%;年平均經常項目順差為國民生產總(GDP)的大約1%;以便每年創造至少23萬個就業機會。通貨膨脹率預期保持3%以下。外匯儲備將保持在一個穩定的水準,以便使投資者抱有信心。與此同時,將進行結構調整以便提高生產領域的 國際競爭力。
為此計劃出口將以年平均6%的比率增長。農業和工業領域的總生產率分別定為年平均增長5%和2.5%。
勞動生產率預計年增長3%,旅遊業收入因國外旅客消費的增加而實現7%;年增長率由於國內旅遊者消費的增長將為3%。
(2)提高生活品質
重點強調保持平衡的人口結構和適當的家庭規模。人口出生率將與人口死亡率持平。每個泰國人均可享用各種資源,以獲得健康的體魄、發展適應變化的能力、遵循高尚的道德標準並承擔社會責任。到2006年,年輕人有機會接受至少九年的教育。
到2006年,初中入學率要達到50%。健康保健計劃將要在平衡的基礎上覆蓋全部人口。將改進現有的社會保障系統,使所有年齡組成員均能享有社會保險,從而加強社區和文明社會的建設。社區權利的加強將可創造這樣一種環境,它鼓勵人民積極參與發展適於居住的城市和社區,同時 參與自然資源和環境的可持續性管理。
(3)良好的治理
將建立一種更為有效的行政系統,規模要適當,結構要合理。要加強地方政府機構的創造更多收入的能力。建立權力下放基礎上的地方政府要具有透明性,這是必須優先解決的問題。公眾參與地方的管理是有效消除腐敗的關鍵。
(4)扶貧
將採取若干向貧窮地區傾斜的經濟措施,同時創造各種適當的環境條件來改善低收入群體的生活品質並使窮人擁有一定的權利保障。這方面的目標是減少絕對貧困的人口。
國際法律保護
1985年兩國成立部長級經貿聯委會。2003年6月,兩國決定將經貿聯委會升格為副總理級。2004年7月,吳儀副總理與差瓦利副總理共同主持聯委會首次會議。
雙方還簽訂了《海運協定及兩個補充議定書》(1979年)、《民用航空運輸協定和對方全權證書》(1980年)、《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 (1985年)、《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協定》(1986年)、《貿易經濟和技術合作諒解備忘錄》(1997年)、《雙邊貨幣互換協議》(2001) 等。2003年10月,兩國在中國-東盟自貿區框架下實施蔬菜、水果零關稅安排。
在科技、文化、衛生、教育、體育、司法、軍事等領域,中泰兩國簽定了《科技合作協定》(1978年)、《旅遊合作協定》(1993年)、《引渡條約》(1993年)、《民商事司法協助 和仲裁合作協定》(1994年)、《文化合作諒解備忘錄》(1996年)、《衛生醫學科學和藥品領域合作諒解備忘錄》(1997年)、《關於高等教育合作 諒解備忘錄》(1999年)、《關於加強禁毒合作的諒解備忘錄》(2000年)、《文化合作協定》(2001年)、《刑事司法協助條約》(2003年) 等。另外雙方還成立了中泰經貿聯委會、中泰科技合作聯委會(1978年)、泰中友好協會(1976年)、中泰友好協會(1987年)。這些條約的簽署和委員會的建立為雙方各種交流提供了保障,鋪平了道路。
來源:南博網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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