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規定
印尼的股權規定較為寬鬆,政府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以獨資方式成立,即外方可擁有100%的股權。對於投資于基礎設施的外資項 目 , 要求以與印尼方合資的方式成立 , 且印尼方在公司中至少佔 5% 的股份。從 1998 年 9 月起 , 印尼政府還取消了外資在上市公司中所 佔股份不得超過 49% 的限制 , 允許外資全額收購該類公司。
2、稅收優惠
對外資企業的投資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進口稅優惠。對於新建或擴大生產規模(超過安裝容量30%),生產同類產品的外資或內資企業,進口自用機器、設備、部件、輔助設備免征進口稅,進口原材料,給予2年進口減稅。進口稅率高於5%的按5%徵收,低於5%的按實際稅率徵收。二是日常稅收優惠。包括在一定工業領域及區域的投資,可享受為期6年的30%所得稅減免及10%股息所得稅減免。三是出口生產企業優惠。包括用於加工復出口的貨物返還進口稅, 用於加工出口的國內材料採購免征所有附加稅和銷售稅,可按需要進口原材料元需考慮國產原料的同等優先權。
在印尼東部地區投資,土地和建築物可享受8年稅收減半待;在開創性行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可由政府承擔10-12年。此外,政府對保稅區和設在全國15個地區的綜合開發區的外國投資者還給給予一些特殊優惠。
3、費用優惠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獎學金、教育和培訓及廢物處理的開支可列入成本並從毛收入中提扣。對投資政府鼓勵的重點領域的企業,可提供8-10年虧損結轉或提高設備及建築物折舊率。在一定工業領域及區域的投資,允許加速折舊和攤還, 最長 10 年的虧損跨年分攤。
4、資金調度制度
印尼有條件地限制外資企業向國營銀行申請融資。另外,如果企業欲借入外幣,必須受境外金融管理委員會的上限規範,原則上借入100萬美元以上須報備。
5、土地持有限制
印尼僅有國民方能擁有土地所有權,外國企業僅可擁有土地使用權。外國人居住用住宅則最長可擁有 25 年的房屋所有權,可延長一次,但一旦離開印尼, 一年內必須讓渡所有權。
來源:南博網綜合
責編: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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