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對外國投資始終持歡迎態度,實行開放政策。印尼涉及外國投資方面的法律有:1967年第一號法律一一《外資法》, 1970年第十一號法律一一《外資法》( 修改版 ),1994年第二十號政府令。
1、外商投資範圍
(1)印尼法律禁止外資或內資投資的行業或領域有:各類毒品種植及加工、酒類及酒精飲料生產、爆炸物(爆竹和煙花)生產、武器及 其零部件生產、鈾礦及放射性礦開採、賭場及博彩業、海綿開採、森林開發、紅木加工以及被認為危害人體健康和破壞環境(有毒殺蟲劑、有毒生產工藝、氟里昂製冷劑)的行業等。
(2)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有:珍稀物種育苗、自然林經營、森林採伐、公共交通、廣播電視及新聞媒體、電影等。
(3)外資控股不得超過95%的行業或領域有:對港口、電站、通 訊、海運、供水、鐵路、核電等基礎設施,醫療衛生服務(綜合性醫院、婦產醫院、牙科診所等),規定外資須與內資合資,內資至少佔5%。定期或不定期空運、電信業外資控股不得超過49%。
(4)有條件(憑許可證)開放的行業或領域有:淡水捕魚和養魚、海洋深水捕撈、有價證券印刷(郵票、印花稅票、銀行商業本票或票據、護照等)等。
其他領域或行業均對外開放。
2、外商投資審批程度
2003年5月,印尼企業領導中心舉辦了一場對油氣業投資環境看法的調查報告座談會。結論是:印尼的石油及天然氣投資環境不 太好也不具競爭力。而合同簽約者的最大期望是減少繁複的審批程式,特別是那些具有決策權的主管單位(採購為主),並縮短公文流 程,以使業者能儘快進入生產。顯然, 印尼對外商投資的審批效率並不高,這將會降低外資管理的行政效率,貽誤外資投資獲利的機會。
來源:南博網綜合
責編: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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