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體系及其健全程度
http://www.caexpo.com 2006-04-26

  現行憲法為《“四五” 憲法》(1945年制定)。按憲法規定,人民協商會議和人民代表會議(亦稱國會)均是國家立法機構。人民協商會議是國家最高權力機構,負責制定、修改與頒布國家憲法和大政方針。人民代表會議行使除起草和修改憲法、制定國家大政方針之外的一般立法權。司法機構由各類法院組成。印尼法院分為一般法院、宗教法院、軍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所有法院不受外來因素影響,獨立行使其職責。

  印尼實施三權分立,立法、司法各司其職。但是,印尼的法律體系並不健全。例如:中央政府實行地方自治,卻缺乏有關地方自治的法律法規,新投資法不確定等。印尼現行破產法被批評為沒有確定性且毫無邏輯的法律。因為該法並沒有規定必須欠多少錢才可申請破產。勞工法則過於偏袒勞工,沒有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及公正性。而且印尼國內司法腐敗嚴重,有法不依、執法不嚴。


來源:《中國-東盟投資環境分析》
責編: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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