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治制度
新加坡是共和制國家。1965年獨立以後,李光耀等領導人在參考英國的威斯特敏士特模式憲政經驗基礎上,針對自身國情建立了一個行政主導型分權制衡的政府制度。根據憲法的規定,新加坡採取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行政權雖然名義上授予總統,但實際行政權力由政府內閣行使。新加坡政府擁有廣泛的權力,從國防內政、經濟、交通、市容一直到攤販,對社會實行全面有效的控制。李光耀長期以“高效、廉潔”作為自己政府的目標來保證法治。近年來他又提出“好政府”概念,指出:有好領袖才會有好政府。好領袖是指誠實、有道德、有決心、會組織的核心領導群,他們能有效地清除腐敗、掃除利益關係和裙帶關係。新加坡的領導核心層基本上都能廉潔自律,上行下效,這進而帶動了公務員隊伍保持廉潔。另外,新加坡已經建立起了非常有效的輿論氛圍,人們把擔任公職而貪污受賄的人看成社會公敵。在新加坡的政治文化和公務員意識中,不誠實的牟利行為是個人生命中最大的恥辱和最不明智的選擇。2000年9月,“透明度國際”宣佈把“全球廉潔領袖獎”頒發給李光耀,在“透明度國際”該年度的廉潔國家排行榜上,新加坡名列全球第六名;在全球10個最廉潔的國家中,新加坡是惟一入選的亞洲國家。
國會是民意代表也是立法機關,是“民主政府不可缺少的機構”。新加坡國會是一院制,由79名議員組成。國會的立法和議政活動都公開進行,允許公眾旁聽、報刊詳盡報道。
新加坡法院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初級法院組成,它是維護法治、堅持司法獨立的一個重要的執法部門。司法獨立是由憲法和法律保證的。法院內全由法官獨立判案,不受任何部門或個人干預。法官由嚴格、認真、公平、能幹、廉潔、有信譽和在法律界有實踐經驗的人擔任。李光耀指出,只有委任傑出的法律人才出任法官,為新加坡帶來讚譽,“才能使法治成為新加坡無形的珍貴經濟資本”。當然,維護法治還涉及許多其他執法部門與單位,如檢察長、警察部隊、監獄、關稅及國產稅署、工商保安機構、貪污調查局、中央肅毒局等。
(二)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
新加坡長期以來是一黨議會制。人民行動黨成立於1954年11月,至今一直保持執政黨地位。40年來,人民行動黨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經濟發展方針,大力發展各項基礎設施,為經濟的迅速發展創造了條件。從政人員廉潔奉公,政府機構比較精幹。人民行動黨所顯示出來的絕對政治優勢,確保了新加坡國內的政治穩定。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人民行動黨加快了自我更新的過程,第一代元老已基本退出政壇,黨政要職均由第二、三代領導人擔任。
以李光耀為首的人民行動黨(PAP)執政以來堅持依法治國,不淩駕於國家與法律之上,保證了新加坡政策的穩定性與連續性。PAP領導政府,但不是至高無上地領導一切,它沒有事事先經該黨討論決定,然後交政府有關部門執行,而是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通過政府貫徹該黨的主張,通過它的黨員來宣傳PAP的綱領與政治價值觀。PAP黨的領導就體現在出政策和管幹部,具體經濟管理由政府部門,立法由國會,司法由法院,軍事由國防部,肅貪由反貪局,勞工由職工會,群眾團體由人民協會和公民諮詢委員會各司其責。在新加坡,PAP黨員幹部犯法與老百姓犯法一樣治罪,PAP不會僅以黨紀“內部處理”而袒護他們的違法行為。“黨不干政、黨要管黨、從嚴治黨”,這樣,在PAP組織與領導下,新加坡政府各階段的政策都得到了很好的延續與貫徹施行。
來源:中國—東盟投資環境分析
責編:黎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