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是一個崇尚“法律之上沒有權威,法律之內最大自由,法律之外沒有民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國家。新加坡具有完備的法律體系,靠“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嚴刑峻法”治理出了一個安全有序的社會環境。
(一)法律的完備性
新加坡已經建成了一個在全世界都堪稱先進的法律網路,嚴密的法網覆蓋了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商業法律法規採用國際原則。具體分為基本搬用和重新制定兩種,前者在新加坡民事法令第五條五款中規定,英國的商業法令如公司法、合同法、合夥法、銀行法、代理人法、售貨法、海陸空運輸法、保險法等,在新加坡繼續有效並適用;後者是根據英國有關法令的規定,重新制定新加坡法律,如票據法、受挫合約法等。
目前,新加坡現行法律有400多種,法律調整的範圍非常廣泛,從政府權力、商業往來、旅店管理、交通規則,一直到公民生活的各個方面,幾乎無所不包(包括口香糖不得在新加坡生產和銷售)。一旦發現無法可循或需要修正,立即由國會立法。另外,作為新加坡法院可以援引作判案根據的法律規則之淵源也十分廣泛,包括作為最高法律的憲法、國會法規與條例、制定法、補充性立法、司法判例、法律承認的慣例等。
(二)法律的公眾性
新加坡有一套嚴格的執法機制和執法程式,強調法律的公眾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新加坡違反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沒有其他路可以變通。獨立的司法體系嚴謹地將此原則付諸實施,不論是內閣部長、普通人民、富貴名人、貧窮市民,不論種族、宗教、膚色、語言,也不論是外國人或新加坡公民,都一律受到法院依法庭程式平等地審理,也都同樣享有訴訟及辯護的權力。李光耀等高層領導更是帶頭執法、守法、護法,用表率作用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新加坡法院的判例中有判處內閣部長及商業事務局局長貪污與欺騙而坐牢的,也有判處美國青年塗鴉私人財產而被施以鞭刑的,以及有判菲律賓女傭謀殺罪名成立被處絞刑的。被證明涉及貪污事件的外國公司,則列入黑名單,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投標活動。儘管上述這些被定罪受刑的人曾是建國大功臣及有政治背景,或外國總統代為求情,法院仍然依法公事公辦。從這些案件的審理中,可以看到新加坡的從嚴執法、公正執法的原則是讓每一個公民都對本身的行為負責,以使整個社會都感到安全和不受干擾,而不是一味遷就違法公民的要求,不是強調要給嫌犯或犯罪分子特殊地位。群體利益至上已成為新加坡司法制度的指導原則。
2000年,設在香港的政治及經濟風險諮詢機構(PERC)把新加坡法律制度的效率與可靠性列為亞洲第一。新加坡透明公正的法律體系,使市場活動的參與者能夠獲得充分的資訊,減少了投資的不確定性因素和風險,提高了社會的經濟效率,增強了廣大投資者,特別是海外投資者的信心。
(三)國際法律保護
新加坡同包括中國在內的許多貿易夥伴都簽署了國際投資擔保協定。在協定下,簽署國或組織的個人或公司在對方境內投資時,最初都享有五年的保障,以免受到戰爭以及徵用資產、把資產國有化等非商業風險的影響。
海外投資者的業務如果受到非商業風險的影響,新加坡政府都將給予他們賠償。一般的賠償額等於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之前的價值。但實際上,新加坡的這類風險甚低,勞工運動絕無僅有,而且政府允許和支援外國人在新加坡自由投資和發展,也沒有規定外國公司必須有本地董事,資金也可以自由出入。簽署投資擔保協定的目的是向海外投資者保證新加坡政府會平等對待所有投資者;准許投資者把在當地賺取的收入和資金匯回自己的國家;在徵用投資者的資產或把這些資產國有化時,為給予合理(接近市場價值)的賠償提供一個解決糾紛的機制。
來源:中國—東盟投資環境分析
責編: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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