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頒布馬來亞憲法,1963年馬來西亞成立後繼續沿用,改名為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後多次修訂。憲法規定:最高元首為國家首腦、伊斯蘭教領袖兼武裝部隊統帥,由統治者會議選舉產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權力,以及任命總理、拒絕解散國會等權力。1993年3月,馬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蘇丹的法律豁免權等特權。1994年5月修改憲法,規定最高元首必須接受並根據政府建議執行公務。2005年1月,馬議會再次通過修憲法案,決定將各州的水供事務管理權和文化遺產管理權移交中央政府。
本期專題責編: 譚衝
製作:朱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