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對創造一個安全的投資環境的承諾,已說服了來自50個以上的國家的超過4千家國際公司把馬來西亞作為它們的境外基地。
股權持有
股權分配已獲核準的公司,將不需在任何時候重整其股權結構,但公司須繼續遵守其原本核準的條件,並保有其投資案的原來特色。
投資保證協定
馬來西亞隨時準備與他國締結投資保證協定,這是政府渴望對增強外來投資者信心的一個證明。
投資保證協定將提供投資者下列保證:
·不收歸國有及沒收的保障
·若收歸國有或沒收時,確保迅速及足夠的補償
·利潤、資本及其他酬金可自由轉移
·依解決投資爭端公約的規定處理投資紛爭。馬來西亞自1966年起已是該公約的成員
馬來西亞已與下列組織與國家締結投資保證協定:
組織
* 東南亞國家聯盟(東盟)
* 回教國家組織
國家
阿爾巴尼亞、德國、巴基斯坦、阿爾及尼亞、迦納、巴布亞紐幾內亞、阿根廷、幾內亞、秘魯、奧地利、匈牙利、波蘭、巴林、印度、羅馬尼亞、孟加拉、印度尼 西亞、沙烏地阿拉伯、比利時-盧森堡、伊朗、塞內加爾、波斯尼亞黑塞哥維那、義大利、西班牙、波札那、約旦、斯里蘭卡、布吉納法索、哈薩克、蘇丹、柬埔 寨、北韓、瑞典、加拿大、南韓、瑞士、智利、科威特、土耳其、中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土庫曼、克羅埃西亞、寮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古巴、黎巴嫩、英國、捷 克共和國、馬其頓、美國、丹麥、馬拉維、烏拉圭、吉布地、蒙古、烏茲別克、埃及、摩洛哥、越南、衣索比亞、奈米比亞、葉門、芬蘭、荷蘭、辛巴威、法 國、挪威
解決投資爭端公約
為了促進和保護外來投資,馬來西亞於1966年核準了解決投資爭端公約的條款。這公約是在國際重建與開發銀行贊助下訂立的,並通過該銀行設在華盛頓的主要辦公處的國際解決投資爭端中心,提供國際調解或仲裁。
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
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是在亞非法律諮詢委員會的支援下於1978年設立,該委員會是一個與馬政府合作且受馬政府支助的政府與政府之間的組織。
該中心是一個非盈利組織,它為亞洲太平洋地區服務,為與該地區或在該地區內從事貿易、商務及投資的各方的利益提供一套解決爭端的制度。
任何因契約引起的爭端或索賠,違約、契約的中止或作廢,將依吉隆坡區域仲裁中心的仲裁條規解決。
本期專題責編: 譚衝
製作:朱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