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收政策
2. 公司所得稅
一般而言,公司及個人在馬來西亞的一切收入均應課稅。但是,居民公司、非居民公司、非居民個人匯回馬來西亞的款項得以免稅(銀行、保險、海運及空運業務除外)。如公司在馬來西亞實施其業務控制及管理,該公司即被視為居民公司。
一般外資企業所得稅與國內企業一樣同為28%,獲新興工業地位的公司可按有關規定獲得優惠。從事石油生產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8%。
2. 營業稅
這是在進口與製造階段實施的單一階段按值計稅。營業稅的稅率一般為10%,但用來製造課稅貨物的原料與機械通常可獲得免稅。一些非必要的糧食與建築材料的稅率為15%,而煙草和酒類的稅率分別為25%和20%;原料性產品、基本糧食、基本建築材料、一些農業用具、以及供建築業用途的重型機械可獲得免稅;一些觀光旅遊和運動用品、書籍、報章與讀物也可獲得免稅。
3. 服務稅
某些指定機構所提供的特定貨物(如食物、飲料和煙草等)與服務須交服務稅。稅率通常為5%。目前,所有大型飯店以及設在飯店內、外的餐廳,都須繳服務稅。
4. 國產稅
本地製造的一些特定產品須繳國產稅,主要包括彩電、冰箱、香煙、酒類、空調機、紙牌、汽油、柴油與機動車輛。
5. 進口稅
大多數進口貨物需繳付進口稅,稅率分按值計稅和特定稅率。按值計稅的進口稅率介於5%-300%(已裝配完成的汽車)之間。近幾年來,大部份原材料、零部件和機械設備的進口稅已被取消。
二、吸引外資政策
馬來西亞的吸引外資政策
1、停止以往的"不鼓勵勞動密集型工業"的政策,鼓勵外商投資于出口導向型的工業,並允許出口導向型的勞動密集型工業增聘外國勞工。
2、進一步放寬金融保險業外資的持股比例,允許外資控股,即從以前的49%提高到51%。
3、進一步開放電信市場,但馬政府將外資在本地電信公司的股權控制在49%以下。
4、從1998年4月22日起,取消外國人購置產業繳付10萬馬幣捐稅的規定。
5、外資在直銷業的持股比例從30%提高到50%以上。如果直銷產品是外國品牌,在經營的頭一年外資可擁有70%的股權,在公司業務步入正規後,外資股權則必須降至51%。
6、允許外資在馬股票交易所的股權從30%提高到49%。
7、為扶持股市,馬國家銀行宣佈從1998年9月起,所有投資于馬股市的外資,其本金必須在馬保留一年後才能撤走,但所獲利潤則不在此限。1999年2月4日馬財長敦?達因宣佈,自2月15日起,馬實行撤資稅(10%),以取代限制外資必須停留在馬至少一年的資金管制措施,從而鼓勵外資在馬進行長期性的投資。
8、為鼓勵外來直接投資,馬政府還放寬了其他一些行業外資股權的限制。如:船務業從49%增加至70%,報關業從30%提高到49%。對於投資于高科技領域的外資,政府採取積極鼓勵的政策:在"超級多媒體走廊"的外資企業不設任何股許可權制,並在稅賦方面享受多項優惠政策。
9、放寬進口原料及零部件的進口關稅。從1999年1月1日起,馬政府對生產企業進口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實行免稅,而不必再考慮產品是否外銷。另外,對於生產所需設備以及用於環保、回收、維護、品質控制和水處理等方面的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銷售稅。
三、貿易政策
馬來西亞堅定地確立其在地區和多邊貿易環境中的地位,並全面致力於公平自由貿易。目前馬來西亞正和其他的國家一起通過各種框架,如東盟自由貿易區(AFTA)和亞太經合組織(APEC)共同合作以加強和擴大地區貿易和國際貿易。為加強全球貿易體制,馬來西亞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中一直支援各種公平和平等的舉措。
馬來西亞已制定貿易自由化措施來促進和保持經濟增長,這使它與世界上200多個國家建立了牢固的貿易關係。
1、貿易程式
馬來西亞能夠擁有世界第18大出口國的地位主要歸於它開放透明的貿易程式。馬來西亞的外貿是在自由企業的框架之內進行的,而且貿易保持為一種私有部門的事業,政府只提供必要的便利支援。在馬來西亞,公司可以自由地在全球範圍內開展進出口貿易。貿易限制的使用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安全、保護健康和環境、維持品質標準和遵守安全準則。
2、出口許可證
大部分馬來西亞的產品都可以自由地出口。只有少數的產品需要事先獲得出口許可證,以保證雙邊紡織品協議或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國際協議和公約得到遵守。為監控有關國計民生的產品的國內供給情況,對一些產品實行出口許可管理。
《海關(禁止出口)令1988》將出口許可管理的規定列到三個稅則中。稅則一中列出了絕對禁止出口的產品,例如海龜蛋和馬來半島出產的藤(有一些例外)。稅則二列出出口許可項下的產品,包括本國生鮮或是已死亡的動物、全部油棕樹活組織、牛奶以及牛奶製品和水泥磚。稅則三列出的產品是禁止出口的產品,以《海關令》規定的方式出口的產品除外。例如,對活鳥和動物的出口必須獲得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出據的准許證;武器和軍火的出口必須獲得警察局的准許;而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出口則須經環境部司長的批准。
3、進口許可證
對以下產品,如武器、爆炸物、機動車輛、彩色影印機、糖、大米和麵粉實行進口許可制度。《海關(禁止進口)令1988》列出了進口到馬來西亞在許可管理項下的產品清單。
4、貿易樣品
馬來西亞的到訪者可以攜帶不具商業價值的非賣免稅貿易樣品入境,但抵達時須向值班的海關官員出示合法證據。
5、海關關稅
馬來西亞的關稅編碼是在《關於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製度的國際公約》(HS)和《標準國際貿易歸類》(SITC)的基礎上建立的。
新的世界貿易組織關稅評估系統于2000年1月開始實行。根據這個體系,進口產品的交易價值(即出口到馬來西亞的產品的實付或應付價格)成為徵收進口關稅和銷售稅的主要評估基礎。但有些未包括在該價格中的某些指令性項目,如果不存在限制和條件,可做相應調整。
6、出口關稅
馬來西亞的出口產品一般不徵收出口稅,為遵守某些規定和保護國內供給的除外。
7、進口關稅
作為對世貿組織的承諾以及單邊自由化措施的一部分,馬來西亞已降低或取消了近5000種產品的進口關稅。為了促進貿易,直接用於製造出口產品的原材料免征進口關稅,條件是該原材料本地不生產或本地產品在品質和價格方面不能被接受。超過60%的稅目為零關稅。
8、銷售稅
銷售稅用於某些包括進口和本國製造的產品。應徵稅率在《銷售稅(稅率)令1972》和《銷售稅(稅率)令1997》做了規定。
9、反傾銷稅
根據世貿組織公約的規定,馬來西亞已制定實施《反補貼和反傾銷條令1993》。國際貿易和工業部下屬的貿易作法局負責管理該條令的實施。
10、共同有效特惠關稅(CEPT)-東盟自由貿易區
根據東盟自由貿易區的共同有效特惠關稅(CEPT)計劃,東南亞國家聯盟(ASEAN)成員國同意對逐步降低所有產品的進口關稅,降幅從零到5%不等。六個原始成員國,分別是汶萊、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印度尼西亞和菲律賓于2003前全實面施共同有效特惠關稅(CEPT)。其他成員國,即越南、寮國、緬甸和柬埔寨則將於2008年全面實施。
馬來西亞已經有90%多的稅目關稅水準在0-5%之間,超過60%的產品為零關稅。馬來西亞的平均稅率為2.59%,到2003年有望降為2.07%。
11、外匯管制政策
總的來講,外匯管制政策是為了監督馬來西亞的收付結算以及鼓勵有效地使用國家金融資源。
馬來西亞允許外國直接投資自由流入,經常項目完全自由兌換,允許非馬來西亞居民自由地匯入匯出錢款。
本期專題責編: 譚衝
製作:朱浩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