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資 管 理
http://www.caexpo.com 2006-07-4

(一)貿易管理制度

1、關稅制度

  馬來西亞《海關法》授權財政部長以發佈命令的形式隨時在政府公報上公佈進、出口應稅產品的應稅稅率、計稅價格等。同時《海關法》也授權海關官員對一些進、出口應稅產品進行分類、估價,以作為徵稅的依據。

(1)進口關稅

  馬來西亞對直接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原材料、零部件的進口,可減免進口稅。對需進口的機械、設備,如直接用於生產、製造過程和用於控制環境、品質管理等目的,可獲減免其進口稅和營業稅。對進口製造供應國內市場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如該原材料、零部件在國內沒有生產製造,通常免征全額進口稅。

  從2003年9月開始,凡是申請在沙巴、沙撈越及馬來半島“東部走廊”投資創業可以獲得“先鋒者身份”,在5年免稅期內享受法定收入100%的免稅待遇,凡進口在國內無生產的原材料、零部件,無論其產品供應國內或國外市場,均可全額免征進口稅。同時,獲得“多媒體超級走廊資格”的企業可享受進口多媒體設備免征關稅的優惠。

  馬來西亞與日本、泰國、菲律賓3國的紡織業界達成協定,自2004年7月3日起進口紡織品互免關稅。此外,馬來西亞對從越南進口的170種產品實施關稅優惠,實行稅率下調或零關稅。

(2)出口關稅

  馬來西亞除對一些資源性產品的出口徵收出口稅外,通常對製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稅。馬來西亞徵收出口稅的應稅產品包括原油、原木、鋸材和棕櫚油等資源性商品。

(3)出口退稅政策

  依照馬來西亞《國產稅法》的規定,若製造商出口成品,則該製造商可申請退還其製造產品所用的零部件或包裝材料已繳納的國產稅。一切用於製造外銷產品所採用的原材料、零配件、包裝材料,在經海關核準後均可全額退還其已繳納的進口稅。

2、進口管理制度

  根據《海關法》和《海關進口管制條例》,馬來西亞對大部分產品實行自由進口政策,僅有小部分產品禁止進口或實行進口許可管理。其中,禁止進口產品涉及14類;實行進口許可的產品涉及40類411個海關稅號,如機動車輛、彩色影印機、食糖、大米、麵粉等,此類商品的進口須獲得海關關長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出具的進口許可證;受自動許可管理的進口產品,主要由發放自動許可證的機構實施總量監控。

3、出口管理制度

  根據《海關法》和《海關出口管制條例》,馬來西亞對出口產品的管理分為三類:禁止出口、實行出口許可管理和自由出口。其中,禁止出口產品包括:珊瑚、藤條、海龜蛋、青石棉、多溴化聯苯和三磷酸鹽等有毒化學製品;實行出口許可管理的產品主要包括一些出於健康、衛生、動植物保護、安全和保證國內需求穩定等原因需加強管理的商品和實行被動配額管理的紡織品等,此類產品在出口前須獲得海關關長或其指定的其他政府部門或法定機構出具的出口許可證、特別許可或批文。

(二)投資管理制度

  馬來西亞鼓勵吸收外資,發展出口導向性產業,給予外資企業優惠政策。馬來西亞鼓勵外商投資電子、生物等高新科技產業、農業品種改良、旅遊賓館服務業、環境保護、科技研究開發、技術培訓和轉讓等,相應給予有關稅收優惠政策。馬來西亞的投資稅收鼓勵措施主要有:“先鋒者身份”、投資稅收補貼和基礎設施補貼等。

  自2004年8月1日起,外商在馬投資項目除並購馬境內企業及在馬購置不動產外,無需向馬外資委員會申請批准,但部分限制性行業仍需向馬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核準,以確保投資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政策。

  本期專題責編: 譚衝
  製作: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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