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資 引 入
http://www.caexpo.com 2006-07-4

一、吸引外資

  1、取消製造業外資持股比例與其產品內外銷比例掛鉤的有關規定

  1998年7月31日,馬貿工部宣佈,從即日起,所有申請投資于製造業的外資(包括擴大生產和多元化計劃),均可無限期擁有100%的股權。此前已批准的項目均可照此辦理。但新規定不可適用於以下七個領域:紙包裝、塑膠包裝(瓶子、軟片、薄膜、袋子)、塑膠模具、金屬衝壓、金屬成型及電鍍、電線束裝、印刷、鋼鐵服務中心。

  2、放寬產品出口比例的限制

  1997年金融風暴後,馬政府為吸引更多的外資,取消了外資企業產品80%必須外銷的法令,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全面放寬製造業產品內銷比例限制,允許外資企業向貿工部申請其產品50%的內銷。

  3、放寬進口原料及零部件的進口關稅

  從1999年1月1日起,馬政府對生產企業進口生產所需的原材料實行免稅,而不必再考慮產品是否外銷。另外,對於生產所需設備以及用於環保、回收、維護、品質控制和水處理等方面的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銷售稅。

  4、停止以往的“不鼓勵勞動密集型工業”的政策,鼓勵外商投資于出口導向型的工業,並允許出口導向型的勞動密集型工業增聘外國勞工。

  5、進一步放寬金融保險業外資的持股比例,允許外資控股,即從以前的49%提高到51%。

  6、進一步開放電訊市場1998年2月,馬內閣曾宣佈外資在本地電訊公司的股權由30%提高到49%,但外資反應冷淡。於是,馬政府再次放寬政策,同意將外資在本地電訊公司的股權進一步提高到61%,但規定此政策只能從1998年4月30日至2003年4月30日止,屆滿後外資的股權必須再降到49%以下。

  7、從1998年4月22日起,取消外國人購置產業繳付10萬馬幣捐稅的規定。

  8、外資在直銷業的持股比例從30%提高到50%以上。如果直銷產品是外國品牌,在經營的頭一年外資可擁有70%的股權,在公司業務步入正規後,外資股權則必須降至51%。

  9、允許外資在馬股票交易所的股權從30%提高到49%。

  10、為扶持股市,馬國家銀行宣佈從1998年9月起,所有投資于馬股市的外資,其本金必須在馬保留一年後才能撤走,但所獲利潤則不在此限。1999年2月4日,馬財長敦.達因宣佈,自2月15日起,馬實行撤資稅(10%),以取代限制外資必須停留在馬至少一年的資金管制措施,從而鼓勵外資在馬進行長期性的投資。

  11、為鼓勵外來直接投資,馬政府還放寬了其他一些行業外資股權的限制。如:船務業從49%增加至70%,報關業從30%提高到49%。對於投資于高科技領域的外資,政府採取積極鼓勵的政策:在超級多媒體走廊的外資企業不設任何股許可權制,並在稅方面享受多項優惠政策。

二、馬亞西亞鼓勵投資于高科技產業、吸引內外資設立研發中心

  1、鼓勵投資于高科技產業的獎勵措施馬政府將高科技企業定義為:從事受獎勵之活動或採用新科技生產受獎勵產品的企業。高科技企業可享受以下優惠措施:

  新興工業地位期間5年內的法定所的給予全部免稅;或投資賦稅抵減期間5年內所生產的符合規定的資本支出之60%,用於沖銷每一課稅年之法定所得,直至用完為止。

  另外,政府對於策略性投資,即:資本投資龐大、科技含量高、引發廣泛關聯性並對國家經濟產生深遠影響的高科技投資給予以下鼓勵政策:

  新興工業地位期間10年法定所的全部免稅,或投資稅負抵減期間5年內所產生的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100%用於沖銷每一課稅年度的法定所的。

  2、對設立研發中心的鼓勵政策

  (1)、研發承包公司研發承包公司是指在馬來西亞為非關係企業提供研究與開發服務的公司。該公司可申請為期5年獲全額免征所提稅的新興工業地位,或為期10年所產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之100%的投資稅負抵減。該投資賦稅抵減可用於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的70%。

  (2)、研發公司研發公司是指在馬來西亞境內為其相關企業或其他任何企業提供研究與開發服務的公司。該公司有資格申請為期10年所產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100%投資稅負抵減。該投資稅負可用以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的70%。相關企業對提供有關服務所支付給研發公司的款項,不得享有雙重抵減,除非該研發公司選擇不使用投資稅負抵減額。

  (3)、內部研究在馬來西亞境內從事內部研究的公司(即在公司內部進行研究與開發工作,供本身業務需要)可申請為期10年所產生符合規定資本支出的50%投資稅負抵減。該投資稅負抵減可用於沖銷其課稅年度法定所得的70%。

  此外,經核準供研發工作之用的建築物,可獲得工業建築抵減之優惠,首期抵減率為10%,以及年度抵減率為2%。供研發用途的一切機械,其產生的資本支出費用可獲得資本支出抵減。供作研發用途而須繳納進口稅、營業稅及國產稅的機械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和樣品等可豁免繳納有關稅務。

三、馬來西亞自由工業區的基本情況

  馬政府在1990年制定了自由區法令,以促進旅遊業、製造業等以貿易為目的的免稅區經濟的發展。

  1、自由工業區自由工業區是特別為製造業者從事生產或裝配主要要供應外銷產品而設置的區域。為外銷導向產業提供自由工業區的目的,在於使區內業者享受最低的關稅管制,並可免稅進口生產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機械設備,減少其製成品出口的手續。

  根據規定,在自由工業區設立公司的條件為:

  ——其全部或至少80%的產品外銷;——大部分原材料或零部件需進口。截止到1999年底,馬來西亞共設立了17個自由工業區。由於位於馬不同地區,儘管自由工業均由政府機構所發展,包括州經濟發展局、區域發展局、港務局和市政局,但這些自由區的地土、廠房等基礎設施的價格因地點的差異而有所不同。

  2、保稅工廠如果企業根據自身的特點無法在自由工業區內設立工廠,亦可向政府申請設立保稅工廠,以便與在自由工業區內的企業享受類似的便利條件。設立保稅工廠的條件為:

  ——產品均為外銷(其外銷產值達60%以上的公司亦可考慮核準);

  ——所需原材料或零部件大部分需要進口。

  3、自由工業區關稅的繳納由自由工業區出口的貨物不須繳納關稅。若貨物獲准入主要關稅區以供本地消費,則須繳納關稅。

  本期專題責編: 譚衝
  製作: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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