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 述
http://www.caexpo.com 2006-07-6

司法體系

  由於歷史原因,柬埔寨的法律體系還十分不健全和不完善。事實上,現行法律制度包括了20世紀60年代民盟時期、金邊政權時期以和1993年王國政府成立以來三個不同歷史時期制定的法律法規,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並沒有明確的界限。同時,整個法律體系缺乏系統性,沒有具體的法律分工,缺乏必要的部門法,關於經濟、商業、貿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尤其欠缺。如,柬至今尚無《公司法》;而商業活動中常適用的《合同法》係1988年金邊政權時期制定,其相關規定已完全不能適應現代商業合作發展的需要。

  柬埔寨的司法體系分為三級,即:各省市的初級法院、設在首都金邊的一個中級法院和一個高級法院。無經濟法庭等專業法庭,經濟糾紛、民事、刑事等都由同一法庭受理。在實際司法過程中,由於法律法規的欠缺,不同歷史時期的法律混用,造成了司法標準不統一,以至於法官的執法空間很大,對各類案件的裁決有很強的隨意性,把經濟糾紛當作刑事案件來處理的案例時有發生。且“權比法大”、“人比法大”的現象在柬較為普遍。同時,1993年以來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而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規,在體系上與柬以前的法律有著很大的區別,包括《投資法》、《勞工法》、和《商業註冊法》等等,這些新的法律法規尚未真正進入司法適用程式,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也尚未得到嚴格遵循。另外,一些國際性條約和法規、雙邊協定,如《投資貿易保護》等,在柬實際司法過程中也未得到充分的適用。

司法機構

  法院分初級法院、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級。最高法官理事會是司法系統的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法院工作,擁有遴選、任免法官的職權。最高法官理事會由國王、最高法院院長、總檢察長、上訴法院院長和檢察長、金邊法院院長和檢察長以及兩位法官共9人組成。2003年2月西哈努克國王辭去主席職務後,該理事會主席空缺。最高法院院長為迪蒙蒂(Dit Munty)。柬無獨立檢察院,各級法院設檢察官,行使檢察職能。

經貿法律法規簡介

1、商業領域的法律法規

  1995年5月,柬國會審議通過了《商業規定和商業註冊法》,作為管理所有商業行為的法律準則,規定商業部為商業註冊機構。另外,根據合同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以及一系列有關消費者保護的補充規定的原則,柬埔寨制定了以產品責任為根本的《貨物和服務品質法》。在對外貿易方面,進出口關稅的法律框架始於1989年9月頒布的進出口稅法,在這之後柬財經部做了多次補充修定,並於1997年9月發佈了No.002號關於關稅的修改決定。此外,還有部分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邊貿易協定。

2、投資領域的法規

  私人投資特別外商投資是柬埔寨經濟發展的主要動力。現行有關投資的法律法規有:

  (1)1994年8月5日頒布的《投資法》;

  (2)1995年6月26日下發的有關柬埔寨發展委員會(CDC)的組織和功能的第51號命令;

  (3)1997年12月29日宣佈的對投資法的第88號補充規定;

  (4)與其他國家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

3、金融領域的法律法規

  1996年底,柬出臺《國家銀行組織和行為法》,後陸續出臺了《銀行和金融機構法》、《外匯法》。1999年12月,柬國家銀行頒布了重組柬埔寨對外貿易銀行及其附屬機構功能的規定。柬現行金融領域的法規還有《保險法》,《審計法》,《對財經部組織和功能的條例》等。

4、稅收法律法規

  柬現行關於稅收方面的法律法規有:1997年的稅法,1995年的財經法,1994年的財經法,1994年關於營利稅的第18號和19號令,1994年關於房屋和土地出租稅的第21號令,1997年關於鼓勵投資的優惠稅收法令等。

5、勞動領域的法律法規

  1997年1月國會批准通過了《勞動法》以取代1992年舊的勞動法,明確了在自由市場經濟條件下僱主和工人的責任和義務的基本法律原則,同時,它表明瞭最終要建立勞動法庭的必要性,但迄今尚未有成立勞動法庭的計劃。

  另外,1994年頒布的《移民法》中對雇用外國人也有相關的規定。

6、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政府從1995年以來已經草擬了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包括商標法、專利和設計保護法、版權及其他權利保護等。其中,關於保護專利、實用新型和工業設計的法律于2001年10月被內閣採納,關於商標、商號和不公平競爭行為的法律于2001年12月通過。

  在雙邊層次上,柬埔寨于1996年10月與美國簽訂了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于1997年3月與泰國簽署了關於知識產權合作的諒解備忘錄。另外,作為東盟成員,柬埔寨已經批准“1995東盟知識產權合作協定框架”在柬的實施。

7、糾紛解決/仲裁

  柬埔寨目前還沒有有關國際仲裁和商業糾紛處理機制的法律。司法部和商務部在借鑒國際仲裁法律以及周邊國家的實際經驗的基礎上正在聯合製定一部商業仲裁法律。

8、自然資源的保護

  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管理法律包含11章,其中有6章是針對環境保護的,有一章是針對可持續發展。現行的森林法有許多漏洞,在等待審核採納新森林法草案的期間,政府暫時採用一些內閣批准的法令來管理非法破壞自然資源的活動。

9、多邊、雙邊協定與協議

  1997年以來,柬埔寨簽訂了許多有關經濟合作、對外貿易、促進和保護投資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協定和諒解備忘錄。其中大部分協定是與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簽訂的,他們都給予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柬埔寨已經把加入各種多邊經濟組織作為重中之重。

  國際間條約和雙邊協定的簽署在一定的意義上也能促成和完善一個更安全的投資環境。《多邊投資保證協定》(MIGA)在柬的批准就是為了避免諸如沒收、徵用和其他政府干預等政治危機的發生。

  以上是對柬埔寨有關經濟貿易法律的框架簡介,還有許多包括內閣、各政府部門制定和宣佈的法令和條例,涉及到各個方面的細節,在此不一一列舉。

  另外,作為東盟成員,1999年6月,柬埔寨國會批准了26個東盟協定。同時,為了履行入世的承諾和義務,柬的法律體系還需進一步改革,許多領域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例如反傾銷法、聲像製品法等。總之,柬埔寨經濟貿易法律還非常不完善,為了更好的發展經濟,以及更好地順應國際貿易全球化、區域化的發展要求,柬埔寨的法律改革勢在必行。

  本期專題責編: 郭婷
  製作:朱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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