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 資 法 令
http://www.caexpo.com 2006-07-3

  汶萊政府1975年和2001年曾頒布鼓勵投資法令。該法令規定,以投資項目可能帶來的實際利益,確定適當的稅務優惠。汶萊工業與初級資源部依據該法令,劃定十個工業項目以及這些工業所生產產品為“先驅工業”和“先驅工業產品”,如飛機食品、水泥、藥品、鋁業、軋鋼、化工、船務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免交30%的公司稅,以此來吸引外資。

  在“先驅工業”項目中的投資中的有限公司,按照投資金額的不等,從生產之日起,享受不同程度的免稅優惠:金額在50萬—250萬文元的,5年內免稅、投資總額在250萬文元以上的8年內免稅,但不能獨資,須和馬來人合資,文方擁有51%的股權。森林和深海捕魚領域不對外開放。高科技製造業和出口導向型工業投資可以獨資,進口的相關機械、原料、配件等享受免稅,投資在政府建設的高科技園內的企業免稅期為11年。但對於汶萊投資由工業和初級資源部工業發展局管理。同時,投資“先驅工業”的公司,在建廠所需的材料、機械及汶萊本地沒有的生產原料,進口時可以免交關稅,優先在工業區安排場地。

  汶萊目前成立的離岸金融中心(The Brunei International Offshore Financial Centre),其目的是為投資者提供金融增值服務,並定制了適應國際貿易需要、提高效能、降低成本的相關法律。  

  汶萊政府部門設有專門機構,組織汶萊企業到國外參加展覽會並提供一定的資助。對需要引進外資的基礎設施項目,汶萊有關政府部門也走出國門招商引資。汶萊在海外投資方面的做法:一是政府決策的國有資金的對外投資,二是企業自主決策、政府放任自流的民間對外投資。   

  本期專題責編: 金陽
  製作:朱浩然

列印本頁】 【關閉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