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萊有完善的英國普通法系統,以及完備的國際法規。汶萊1959年9月29日頒布第一部憲法。1971年和1984年進行重大修改。憲法規定,蘇丹為國家元首,擁有全部最高行政權力,同時也是宗教領袖。設宗教、樞密、內閣、立法和世襲等5個委員會(1984年汶萊獨立後,立法委員會被停止,內閣委員會改為內閣政府),協助蘇丹理政。1971年修憲,削弱英國在汶萊的統治,規定英國主要負責汶萊外交事務,國防由雙方共同負責。1984年汶萊恢復完全獨立,再次修改憲法,從英國政府手中收回了國防和外交權力,規定建立由首相和大臣組成的內閣政府,並賦予蘇丹在沒有立法議會的情況下頒布法律的權力。
汶萊司法體系以英國習慣法為基礎。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級法院審理,較嚴重的案件由高級法院審理。最高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級法院組成。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穆罕默德 賽義德(MOHAMMAD SAIED),曾任香港法官。汶萊民事案件最終可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此外還設有伊斯蘭教法院審理穆斯林的宗教案件。宗教法院首席法官為佩欣·達圖·阿卜杜勒·哈密德(Pehin Dato ABDUL HAMID)。總檢察長基弗拉維(Awang KIFRAWI Bin Dato Paduka Haji Kifli)。
本期專題責編: 金陽
製作:朱浩然 |